2016年8月5日星期五

持有酒水证必须经过培训

巴黎赵先生问:我要买一家餐馆,听说现在买了餐馆后必须进行一个酒水证的培训,拿到一个经营酒水许可的证明后,才能申请酒水证,对此我想了解更多的信息。

律师回答: 根据2006年3月31日法律及2007年5月15日的2007-911号法令, 持有酒水证者必须进行一个业前培训,以便未来能够更好实施经营酒水的活动。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对酒水证类型的内容和申请的程序作了阐述;这次,我们将对在行政申请程序中所必须经历的培训做进一步的介绍。

培训适用于以下情况:
  • 第二、三、四类酒水证(licence de débit de boissons)的首次申请、更换、过户及转让。此规定已经从2007年4月2日起实施。申请人可在8个月内进行培训(即到2008年1月16日截止)。在获得经营酒水活动许可证明(permis d''exploitation)后,须将其提交至市政府或警察局。从2008年1月1日起,无论是第一次申请酒水证还是通过购买餐馆获得酒水证者,在向海关申请酒水证前,必须提交经营酒水的许可证明。
  • 餐馆类小酒水证(petite licence restaurant)和餐馆类大酒水证(grande licence restaurant)的首次申请、更换、过户和转让。此规定从2009年4月2日起实施。

关于培训的期限:为期3天,总共20小时。如果具有10年经营活动经验,培训时间仅为6个小时。此培训由内务部决议规定,由餐饮、宾馆、咖啡馆和俱乐部的行业公会进行培训。

关于培训的内容:就未来酒水证持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主题。
  • 公共健康法中有关预防和反对酗酒的规定
  • 保护未成年人和公共场合醉酒的规定
  • 关于麻醉品的法律规定
  • 噪音的抵制
  • 烟草店的转让
  • 会导致行政停业的经营活动
  • 自然人与法人所承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 反对不平等待遇

经过此培训后,经营者将获得有效期为十年的经营许可证明,随后必须将此证明提交到当地市政府或警察局(只限于巴黎市内)。在许可证到期前,经营者可以重新进行一个为期一天的新的培训,以便获得新的十年的许可证。

总之,从今年起,第二、三和四类酒水证的持有者必须先进行一个业前培训,以获得经营酒水活动的许可。

如果赵先生购买的是具有大酒水证的餐馆,在2009年4月2日以后,也必须参加业前培训来获得经营许可。

2016年8月4日星期四

酒店中的酒吧不可以做广告

巴黎刘先生问:我看上了一家酒店。这家酒店有一个很大的厅可以改成酒吧,并且卖方说可以购买一个第四类酒水证。听说根据2007年12月的一个法令的规定,不得对酒店里的酒吧做广告宣传,酒吧也不能作为传统的酒吧对外界开放。请问律师,如果是这样,我是否只能向住酒店人士提供酒水?这样太限制我的经营活动了。

律师回答: 酒店的酒水证转让的法律规定几经变化。1967年9月3日的法令对于酒店转让酒水证并无规定任何的限制条件。而在2003年,在酒水经营法列入《公共健康法典》中后,立法者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来约束这一行为。例如,酒店只能在一百公里之内购买或转让酒水证。

2007年5月10日的n°2007-794号法令虽然删除了转让中的地理约束条件,但增加了其他限制因素,使酒店酒水证的转让更加规范化。

《公共健康法典》第3332-10条规定了该转让程序。它指明,酒店中第2、3、4 类在原地消费的酒水证,可以不受地理位置限制,在二星或二星以上的酒店中转让。但是,该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酒水不可以直接面向外界经营,且禁止作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因此,转让酒店酒水证虽然不再受地理位置限制,但是必须符合和遵守以下的规定:
  • 仅限于2星或2星以上酒店之间的转让, 不带星级或1星级酒店排除在外。
  • 酒水经营不可以直接向外界开放。具体而言,就是说,酒吧不可以直接通向外部,必须进入酒店才可以进入酒吧。
  • 禁止为酒水经营做任何广告、宣传酒吧的存在及其地理位置。

但是,2007年的法令中并没有规定酒吧严禁向酒店外部人士( 非住酒店人士 ) 开放。实际上,它只是禁止酒店为酒吧经营做广告,而没有禁止其为外界人士提供酒水。

综上所述,刘先生除了不可以做酒吧的广告外,可以向外界人士提供酒水。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2007年有关转让酒店的新法令的实施,某些受保护的地域内禁止设置酒吧。因此,如果酒店经营者想在酒店中设置酒吧,必须首先向警察局询问是否可以在该地域经营酒水。

2016年8月3日星期三

在法国如何顺利度过查税一劫?

93省胡先生问: 前几天我收到税务局寄来的一封挂号信,要求我就2004年收入申报方面的一些疑点作出解释和提供证明。其中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要我解释为何2004年我银行账户上记录的入账金额达76000多欧元,而申报的家庭收入仅14548欧元;二是说我的银行对账单上除房租、电费、煤气费和电话费之外,很少有其他支出,提取的现金也只有570欧元,要我解释我一家四口一年的生活费是从哪里来的。

2004年我买了一家店,向亲戚朋友借了约50000欧元,这一点可以说清楚。平时生活费的来源我就不知道怎样解释了。听人说一旦被税务局盯上查税,就很难脱身,常常会被罚得倾家荡产。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度过此劫?

华律师答: 税务局向某人发出挂号信,要求其就某一年度或某几个年度的收入申报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供证据(demande d'éclaircissements ou de justifications),这是查税的第一步,表明税务局在某人的税务申报材料中,或将申报材料和其他材料对比后,发现了重大的疑点,决定启动查税程序。银行账户上大笔资金的进出,不使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汽车、商铺等高金额物品,收入与生活水平明显不符,甚至银行账单上支出过少,都有可能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从而导致查税。

当事人在收到税务局的这类信件后,一定要认真作出回应。他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不应低于两个月)内就税务局提出的疑点,一一作出解答,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未按期答复或不予答复的,税务局将单方面确定应纳的税额(taxation d''office)。

所以我们建议胡先生认真及时地回复税务局的来信。对于第一个疑点,不能简单地认为50000欧元是买店时向亲戚朋友借的,钱的来源有支票可查,解释得清楚。在查税程序中,法律规定凡借款,应出示书面的、并向税务局登记过的借款合同,否则税务当局可以不予认可。

华人买店置房时向亲朋好友借贷,很少签订书面的正规借款合同,更不用说去税务局登记,所以很难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我们在办理查税案时就曾多次碰到这一问题,你可以拿出各种各样的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借的,也确实是用于某一项目的实现,甚至还有还款的证据,但是税务局寄出“法律明确规定”这柄尚方宝剑,你就奈何他不得。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税务人员都是毫无同情心的,有些人听了解释,看了证据,也会表示理解,从而不再追究。所以胡先生必须明白,在这一点上自己并不占优势,应在充分提供借款证据的基础上,争取税务办事人员的理解和同情。

第二个疑点可能也不容易解释清楚。在当事人提供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的情况下,税务局很可能会根据当事人家庭人口的多少,其生活的奢华程度或当地的生活水准,估算出年度必需的生活费用,从而计算出瞒报的不明来源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局在估算必需的生活费用时,采用的常常是法国人的生活水准,费用要明显高于华人的实际生活费用,这就需要加以解释,不致使生活费用被人为高估。

对于这查税的第一阶段,当事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如果提供的解释能令税务局满意,查税程序就可到此为止,即使不能完全解脱,也可为以后查税程序的良好发展打下较好的基础。

在法国如何合法地撤换不作为的经理?

巴黎沈先生问:去年九月,我和另外两人合伙创办了一家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其中我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其他两人分别占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三十,经理是由拥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人担当的。公司开始运作后,我们发现担当经理的那位太独断专行,做什么事都自行其是,根本听不进他人的意见。最要命的是公司的业务在他的主持下一直没有起色,长此以往公司将会垮在他的手中。我们曾经提出过要更换经理,但他说他是大股东,当经理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肯辞职。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合法地将这个经理更换掉?

华律师答:按照法律,责任有限公司经理的任命和罢免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经理的任命和罢免属一般事项,只需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即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通过即可。

沈先生和另一位股东合在一起拥有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所以要想表决通过更换经理的决议,应该说不成问题。但如果现任经理加以阻扰,譬如他不召集股东大会,或不将罢免事项列入股东大会的议事日程中,问题就变得复杂了,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寻求他人或法院的帮助。

现行法律规定,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公司经理负责召集。公司股东,即使是拥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股东,也没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他们只能建议或要求公司经理就某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如果公司经理不作为(en cas de carence du gérant),公司聘有审计师(commissaire aux comptes)的,应由审计师出面召开股东大会。如果没有审计师,任何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商事法院院长提出请求,要求指定一位司法代理人(mandataire),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必须注意,在请求法院指定司法代理人召集股东大会时,请求人需要向法院提供两方面的情况,一是他已明确要求公司经理召集股东大会,但一直未果。二是陈述召开该股东大会的必要性,表明审议有关事项具有紧迫性,是符合公司的利益的。当然,司法代理人的工作是有偿的。

沈先生只要按照上述的程序去做,即可取得股东大会的经理罢免和任命的决议,之后再登报公示和去法院登记,就合法地完成了贵公司经理的更换。

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个体企业和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巴黎陈太太问:我想买一家小店,买来之后将只有我一个人在店里工作,也不想请其他人做股东,听说具体的经营形式可以是个体企业(l''entrepreneur individuel)或单人有限责任公司 (l'entreprise unipersonnelle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但不知二者有何区别?

华律师答: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对个体企业和单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改革,主要目的是简化手续和管理方式。

具体来说,个体企业如果是从事销售商品的行业,其年营业额不超过80000欧元,如从事提供服务的行业,其年营业额不超过32000欧元的,可以选择税收和社会保障分摊金缴纳方面的简化制度。

对适用税收和社会保障分摊金简化制度的个体企业,在享受简化制度的期间内,免予在商事和公司登记簿上(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登记,而只需向企业程序中心(centre des formalités d''entreprise)申报就可以了。

在会计账簿方面,个体企业没有向商业法院递交年度会计账簿的义务,而只需有一本收入明细纪录本,如果从事商业买卖,还要有一本购买纪录簿。

在财产保护方面,2003年关于个体企业主的主要住所不可扣押的法律已经规定,个体企业主可以通过公证形式的公告,申明其主要住所不可扣押。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将申明不可扣押的财产的范围扩展至已经有建筑物的地产及尚未有建筑物的地产,条件是这些地产没有用于个体企业的经营活动。

关于单人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之后,如果公司的股东又是经理的话,在申请Kbis时无需提供章程。另在公告方面,最晚在2009年3月31日也将会简化。

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又是经理的话可以免于向商法院提交年度会计报表,也免于提交管理报告。但是该管理报告还是应该起草的。

另外,单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以出资对外承担责任。而个体企业主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责任,除非按照上文规定申明主要住所及地产不可扣押之后才能使其财产免受债主的追偿。

怎样在法国注册公司?(下)

  • 法国公司成立条件
    • 提供最少一个股东
    • 需要基本股本7500欧元(首期1500欧元)
    • 须有一位或以上经理(等同于其他地方注册之公司的董事)。经理为法国公司合法代表人,代表没有任何国籍限制, 但要求必须首先申请商人证以获得商人居留。
  • 注册法国公司所需材料
    • 签署《咨询服务合约》;
    • 至少2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影印件;
    • 签署《个人委托书》,加盖指纹;
    • 签署《公司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
    •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需司法公证,加盖指纹;
    • 国内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 国内公司简介或宣传册;
    • 欲委托注册之公司名称,首选A,备选B、C;
    • 注册资本银行到位证明;
    • 注册地址证明;
    • 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
    • 法定董事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资信证明;
  • 法国方面须备文件
    • 两份该法国公司法规及组织章程,经合法代表妥为核证
    • 两份决意委任合法代表的核证副本
    • 股本缴存证书及参与人名单
    • 确认处所(租约、住所合约)
    • 有关合法代表资料
  • 法国公司申报流程
    • 签定委托书
    • 双方签署协议书
    • 准备并签署各种申报文件
    • 公司地址租赁、签约公证
    • 公司地址审查与业务质询
    • 制定签署公司章程,股东会
    • 设立公司法国银行账户
    • 注册资金存入银行账户
  • 法国公司注册后所得资料
    • 法国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组织大纲 2 本
    • 股份证明书 2 份
    • 会议记录 1 份
    • 公司原子签名章
    • 公司金属钢印
  • 法国公司注册费用及维护
  • 公司每年需委任当地会计师做公司审核报告,除非有以下条件可免:
    • 公司有多于50名雇员
    • 营业额超过300万欧元
    • 资产净值超过150万欧元

法国公司成立后通过 www.societe.com 查询。

怎样在法国注册公司?(上)

最近,许多人来信咨询关于如何在法国成立公司以及相关手续的问题,在此一并回复如下:

法国公司概况


由于法国公司的管理体系严谨,没有所谓空壳公司的概念,公司一旦设立就应该正规合法运作,同时成立法国公司的中国企业,其目的是要正式运用法国的品牌形象,来争取国内外市场。所以服务项目全而多,使之达到标准的欧洲公司的整体形象与实力。所以其费用自然比注册一家香港或美国的离岸壳公司要高。不过法国公司极富利用价值,现在许多国内公司和欧洲进行品牌联营,一年光商标贴牌的费用就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人民币。所以,虽然总费用高于香港、美国公司,但创造价值的潜力较大,其效果也截然不同。

法国公司特点

  • 公司的形式: 法国各地均有企业登记申报中心(CENTRE DE FORMALITES DES ENTREPRISES)公司的注册登记可到公司所在的企业登记中心去办理。最常见的商业性公司有两种,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也称匿名公司(SOCIETE ANONYME,简称S.A.);二是责任有限公司(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简称S.A.R.L)。选择哪一种形式,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营业额、经营范围及投资规模。需从市场、管理、发展战略、税收政策等角度全面衡量决定,一般而言,年营业额如在61万欧元以上,就应考虑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少是7500欧元。注册时最少实际资本一般为1500欧元;1500欧元的资本必须于注册时到位。其余必须于注册后5年内到位。一个责任有限公司(S.A.R.L),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7500欧元;一个股份有限公司(S.A.)其注册资本不低于4万欧元。股份有限公司(S.A.),如采取公开招股形式,其资本起码应到23 万欧元,但法律不鼓励责任有限公司(S.A.R.L)的净资本超过80万欧元。
  • 股东: 最少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并且可以是任何国籍的居民或法人。但要求必须首先申请商人证以获得商人居留,股东人数最多不可以超过50人。
  • 董事: 最少有一个董事,该董事必须是自然人。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并且不必居住在法国。董事会只涉及S.A.(股份有限公司),S.A.R.L(责任有限公司)只设定一个经营或持牌人(GERANT)管理公司。章程中应规定董事会的构成形式及其权利,在法律上,董事会享有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最充分权利。董事会应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
  • 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位于法国,投资者必须提供例如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 公司名称: 所选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名称相同或太相似。公司名称也不能含有与法国政府相关或保险等字样,除非另行申请相关的牌照。
  • 法国公司税制和财务报表
    • 年度基税(IFA):750欧元/每年;(注:必缴税种)
    • 营业税(TP):税种:法国各地城市营业税不统一,该税种主要由地方政府使用,相当于中国的地税(法国的地税和国税由同一机构收取);税率:以法国巴黎市区为例,是5.5% ;
    • 增值税(TVA):税种:法国国家税,全国税率统一;税率:19.6%;

对小规模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特定要求。公司也不必提交财务报表予任何政府部门。(未完待续)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某先生来信咨询一些关于退休的问题。他说他还有三、四个月的时间就退休了,不懂该怎么办理退休手续。而且他自己是中年才来法国的,退休的分数不高,到时可能拿到的钱就不多,想补办分数,以使分数能高一些。

目前法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必须工作满160个季度,即40年才可以享受全额退休金。

一般来讲,退休前一两年,即58岁以后,就应该向自己的退休机构了解情况。有的行业退休机构会每年都给在职工作人员预算退休之日可能获得的退休金(pension de retraite)以及补充退休金(retraite complémentaire)。有的行业从55岁以后才做此类通知。工薪人员可以直接向自己所在的机构索取一份自己的退休状态记录(relevé de compte)。在网上也可以找到自己所属的退休机构。

如果工作满40年,60岁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权力了。退休是权力,而不是被迫。工作不到40年也可以退休,但是不能拿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不过,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退役军人等等可以不受此限制。65岁退休,可以享受全额退休金。

读者问及工作年限不够,想增加积分。法国是允许加积分的。但是,增加积分有规定,只能花钱买12个季度,即3年的积分。买积分是昂贵的,每年必须花2500欧元以上才能买到分。在做决定以前,应该同自己所属的机构联系,做一份模拟买分,工作人员会为退休者提供建议。买积分可以减所得税。

买积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种是由于学习使工作时间延后,文凭要求具备高中毕业再加两年大学(即BAC+2)的文凭。第二种是由于失业、临时工、或者有残疾等等。

退休人员可以主动提出退休,但是必须提前通知雇主。在本企业工龄为6个月至两年的,要提前一个月;工龄为两年以上的,提前两个月通知;工龄低于6个月的,通知时间参考劳资协定。

工作人员提出退休,可以按工龄获得一定的补偿金(indemnités de départ en retraite)。工龄为10至15年的,补偿金为半个月工资;15至20年的,为一个月工资;20至30年的,为一个半月工资;工龄在30年以上的,可得到两个月工资作为退休补偿金。

提出退休,最好在自己选择的退休之日提前四个月申请。退休之日最好定在季度开始的日子。

申请退休时,必须填一份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或居留、银行帐号证明以及最后一年的税单。申请可以用挂号信的方式寄。如果一个月内没有收到提交申请收据,可以直接到退休机构索取。最好的办法还是直接向自己所在的退休机构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后,不久会收到退休机构的决定。如果是拒绝通知,通知必须说明理由以及起诉的途径。

从2003年8月起,雇主只能在员工65岁时才可以让其退休。有的劳资协定规定雇主提出员工退休年龄可在60至65岁之间。

从程序上而言,没有什么特别规定。通常雇主提前与退休员工谈话,以确定提前通知的日期。根据工龄,6个月以下参考劳资协定;6个月至两年的工龄,提前通知期为一个月;两年以上的工龄,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员工退休。下面为法国退休总局的联系方法及网址:
Caisse nationale d''assurance vieillesse (CNAV)
地址:110, av. de Flandre, 75951 Paris cedex 19
电话: 0821 10 12 14 (每分钟0.09欧元)
网站: www.cnav.fr

强制假期应获赔偿

方先生是旅居法国马赛的华侨,在GY公司的制鞋工厂里工作。方先生为人大方热情,在同事之间颇受好评。

近十年来,GY公司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加剧,公司运营陆续出现了一些困难。当别的员工还在木然地拿着那份不高不低的工资时,他已经隐约感觉到公司的好景不长了。果然,在2005年冬天的时候,GY公司强制要求每位员工自动申请在2005年12月24日到次年1月1日期间的假期,或带薪或不带薪。

年关将近,公司不但不为员工增补薪贴,反而雪上加霜地要求每位员工申请放假(带薪或不带薪),好让工厂在此期间停产关门,以减轻公司负担。

这个年,GY公司的每位工人都没有过好。

之后,方先生在同事们的请求下多次和雇主商议,是否能给员工们一些补偿,然而始终没有得到公司管理层的积极答复。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律师。律师了解了情况后表示愿意帮方先生和他的工人兄弟讨一个说法。

于是方先生以及他的两位同事Y先生和Z先生联合委托律师在劳资调节法庭上提出GY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关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关系,要求雇主GY公司一次性赔偿以上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分别为:方先生49225欧元,Y先生44725欧元,Z先生40777欧元,以及每人200欧元的损失赔偿,并要求GY公司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他们诉讼费用每人800欧元。

GY公司则认为:方先生和他的同事们向公司索要2005年12月24日到次年1月1日期间的工资和损失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工厂关门期间,他们或是得到了带薪假的待遇,或是他们自愿要求的不带薪假期,并要求法庭驳回员工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

法庭研究了双方论证之后认为GY公司本应该预见到需要关闭工厂一段时间,并把相关事宜尽早地通知每个员工。同时根据“雇主不能强加给雇员不带薪的休假,而他只能负责管理员工的带薪假安排。”的法律规定,GY公司必须对员工度假申请的不负责审批事件负责。因为公司同意了所有的员工提交的在此期间的度假请求。

同时,GY公司清楚它的员工不可能在工厂关门期间不获取所谓的假期。因为员工在它的要求下已经向当局申请部分失业救济金。而GY公司将下属工厂关闭并没有经由大区劳工管理部门同意。

因此,法庭讨论后认为GY公司是其员工假期管理不当的责任人,因此判处雇主GY公司一次性赔偿这三名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分别为:方先生49225欧元,Y先生44725欧元,Z先生40777欧元,以及每人200欧元的损失赔偿,并要求GY公司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他们诉讼费用每人 800欧元。同时,判处GY公司支付法庭开支。

律师提醒: 法国法律对工作规范和时间的规定指出:“雇主不能强加给雇员不带薪的休假,只能负责管理员工的带薪假安排。

半工职员也有权享工龄补贴

X太太早年随同家人一起移民法国,一直居住在鲁昂。她供职于法国某百货公司,是该公司的长期雇员(CDI)。X太太自1982年2月9日起就在该公司上班了,主要从事销售工作。1994年公司更名扩张,x太太和更名后的公司,也就是蒂夫公司延续签订了工作合同。

1999年,新任公司人事部经理的弗兰克先生为了留住更多有经验的老员工,在对公司上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普查之后,宣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老员工实行工龄补贴。这一条在蒂夫公司2000年5月23日的附加文件上有所体现。

同年9月1日,X太太获得了从B等到D等的职称晋级,该职称是国家对服装连锁行业统一规定的,和工薪水平直接挂钩。2004年起,她因为某些原因把工作时间改为半工,作为蒂夫公司的助理销售人员,但继续拥有D类合同。然而蒂夫公司却因此拒绝向她支付2004年1月1日起到同年12月31日的工龄补贴。

X太太觉得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了二十多年,而公司却要克扣她应得的津贴,这是对她的劳动的不尊重,于是,她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律师。

律师就《劳动法》第212-4-5条中就对全工员工和半工员工的平等权益,以及如何计算工龄等做了明确表述,据此X太太完全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X太太向当地的劳资调节法庭提交了诉讼。

律师代理X太太向法庭阐述情况并根据服装零售连锁行业联合公约,1996年7月8日第40条补充条款和2000年5月23日第41条补充条款,要求蒂夫公司对x太太做出如下赔偿:
  • 2004年1月1日到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补贴共计638,25欧;
  • 经济损失1000欧;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赔偿x太太的诉讼费用1000欧。

蒂夫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提出:
  • 确定x太太的工龄起始时间为2001年1月10日;
  • 驳回x太太方所有的上诉请求;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x太太支付其500欧的上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212-4-5条的规定,不仅全工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半工员工也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的获取工龄补贴。

最终,法庭研究了双方辩词和相关材料,并参照了《新民事诉讼法》第15,16和132条,判处蒂夫公司对x太太做出如下赔偿:
  • 从2001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613,25欧元的津贴;
  • 经济损失赔偿共计200欧元;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x太太诉讼费用500欧元;
  • 驳回蒂夫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 212-4-5条的规定,不仅全工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半工员工也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的获取工龄补贴。

如何应对雇主拖欠工资?

叶太太是GR旅游协会的员工,一直为该协会辛勤工作。而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她的雇主经常拖欠她的工资。无奈之下,2005年12月6日,她向里摩日的劳资调节法庭控告雇GR旅游协会,要求得到工资并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2006年6月27日里摩日劳资调节法庭判处GR旅游协会对叶太太做出赔偿,但是同年7月10日,GR旅游协会反驳了该项判决。它提出,里摩日劳资调节法庭没有权利做出该判决,因为协会所在地是在郭赫兹省,并且在里摩日所在的上维安省没有任何的项目和活动。

无奈之下,叶太太找到了律师应对。

法庭上,GR旅游协会认为: 《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不适用于该案。因为所谓的身为劳资调节员 协会的副主席皮埃尔先生,不可能参与到该案的诉讼中。该判决是由多种经营专庭进行评判,而不是农业专庭,也就是说身为农业方面事务调解员的皮埃尔先生不可能对该案施加影响。

叶太太方面则表示,不能接受GR旅游协会的反驳论述,并且要求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索赔1000欧元。律师认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当一个案件涉及到该区域司法部门的政府官员或行政辅助人员时,为了避嫌,诉讼提交人可以在周边相关法院提交申请。该案中,作为图勒市劳资调节法庭农业方面事务的调解员皮埃尔先生,是GR旅游协会前任主席,现任副主席,因此叶太太有权在里摩日的劳资调节法庭提起诉讼。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不适用于该案,GR旅游协会不能用反驳的方式而应该用上诉的方式来做进一步起诉。

法庭讨论后认为,GR旅游协会质疑里摩日市劳资调节法庭的法定权限,觉得叶太太无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在里摩日市提出上诉。然而,这个质疑不能成为无权能抗辩。并且当劳资调节法庭判决GR旅游协会败诉之后,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法院尊重败诉方对原法庭裁定再次诉讼,但是必须采用上诉的方式,而不是反驳的方式。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只针对无权能抗辩的案件。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 不接受GR旅游协会提出的反对里摩日市劳资调节法庭2006年6月27日的决定要求;
  • 维持里摩日市劳资调节法庭的原判决;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处GR旅游协会支付叶太太750欧的赔偿;
  • 判处GR旅游协会支付开支。

律师提醒: 《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只针对法庭的无权能判决的抗辩。被告方质疑《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适用于该案,没有抗辩法庭的无权能判决,当他仅限于反驳该项他所质疑的判决的时候,他无权运用《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当一个案件涉及到该区域司法部门的政府官员或行政辅助人员时,为了避嫌,诉讼提交人可以在周边相关法院提交申请。在相同的情况下,被告方或诉讼双方也有权要求把案件提交到某个法院。

法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

在工业化初期,法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丝毫得不到保障,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的社会保障,在此过程中劳动法也日臻完善。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法国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称为CDI,即长期的劳动合同,通常不明确标明终止期限。另一种称为CDD,即短期的劳动合同,通常明确标明起止期限。法国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采用CDI 的方式,这样除了职工本人辞职或雇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辞退职工之外,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一直是延续的。

另外,法国劳动法严格规定了有期限CDD 合同的适用范围,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订立CDD 合同:一是代替病假、产假的员工时;二是因季节等临时增加的工作岗位时;三是某些带有救助性意义的劳动合同时。定期合同的总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半,当雇员为企业工作了一年半以上时,就必须签订无期限的CDI 合同,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雇员的归属感和促进雇员职业生涯的稳定发展,劳动关系的稳定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非经济原因解除和经济原因解除两大类,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并建立了有利于雇员的举证倒置原则。

例如在因经济原因裁员的情况下,雇主需要预先与雇员进行谈话,然后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通知书。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工龄在两年以上员工提供必要的转岗培训,凡在企业有2 年以上工龄者均可享受解雇补贴,其数额相当于该雇员月薪的十分之一乘以该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这些非常具体的规定都制约了雇主不可以任意地解雇员工,保护了员工的权益。

二、劳动者的权益

法国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6.13欧元,每周最多工作时间35小时,雇员享有每年5 周带薪假期和11天带薪假日。

法国由于战后婴儿潮,现在人口进入老龄化,养老保险资金匮乏,因此鼓励延迟退休。

法国在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上规定,女性享有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的权利和与男性获得同等酬劳的权利。《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雇主在做任何决定时,尤其是在涉及报酬、培训、任用、授予资格、定级、晋升或调动工作方面所做的决定,不得出于性别的考虑”。法国劳动法典在涉及歧视女性的劳动案件中规定,“举证责任在于雇主”,也就是说应该由雇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做法不是出于性别因素的考虑。

三、劳动的安全管理

中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问题。现实中经常是出了事故以后雇主推诿责任,工伤的工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只能说中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普及面很窄。

法国劳动法明确规定,雇主是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雇员在工作地点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可以定为工伤,雇主主要被追究责任和罚款。法国全部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同时法国还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制,监管劳动安全与工伤保险。这种途径非常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几乎所有购买法国企业或在法国开设分支机构的中国公司,都面临着不了解法国劳动法的问题。只有深入学习、了解法国的劳动法,才能合理、合法地管理法国雇员,解决由于法律和文化差异所引发的问题。

法国公务员系统简介

法国官员分为民选政治官员和公务员两类。公务员系统自成一体,选拔严格,任命、升迁和奖惩遵循固定程序,相对于政治官员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法国政党更替不会影响到国家行政的稳定。

法国公务员分为高中低三级,官员一般而言指高级公务员,拥有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省长和由内政部任命的地方警察与税务系统省级干部属于高级公务员,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地方教育系统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由教育部领导。中央政府各部委自司局级主管以下,地方自省长以下官员都是公务员系统的行政官员,各地省长一般相当于部委的司局级官员。

法国公务员经严格考试选拔出来。行政官员必须经过行政学院的学习培训。法国大学毕业生经考试选拔可进入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培养中央官员,地方行政学院培养地方官员。

各类专业学院是技术官员的摇篮。法国高中生毕业会考及格就可以上普通大学,但进入各类专业学院需通过专门的入学考试。专业学院毕业生可进入国家机构的技术部门担任公务员,也可到私营企业谋职。专业机构领导一般从本行业专家中遴选。

业绩优秀的公务员经员工代表委员会同意,可被列入当年升级名单候缺。另一升级途径是参加部门晋级考试。级内升档则主要依据考核与任职年限。普通公务员晋升为行政管理人员先需保送行政学院培训。

法国公务员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打分,从0分到20分不等。近年来,打分制度被认为不能很好反映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因此补充以直接主管领导对下属官员的评估制度。即由直接主管领导与下属面谈,讨论其业绩并询问下属本人在培训需求、个人未来设计等方面以及对考核分数的意见,面谈评估报告经本人阅读签字后存档。

法国公务员的薪酬主要根据级别确定,级内再分档。政府确立一个工资基数,基数与不同级档指数的乘积就是基本工资。此外,公务员还领取补贴和奖金。公务员退休制度与普通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他们在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退休可依据当时职级领取退休金。中途加入或退出公务员队伍者按年头分段计算。

公务员停职期间仍可按职级享受各种待遇。辞职必须得到批准,否则视同退职,不称职的可被解雇,领取一定的解雇补偿,有严重过失者可被开除。

公务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错误会受到惩戒,公务活动之外有“与身份不符或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也要受到纪律处分,如有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分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处罚。

法国公务员惩戒分为四级:口头警告、警告;取消晋级、降档、短期停职(不超过15天)、调职;降级、长期停职(3个月到2年);强制退休、开除。惩处遵循一定程序。上级主管调查后将报告提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主席在开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前一定时间内必须召见涉案官员询问,涉案官员有权进行书面或口头申诉。上级主管不一定采纳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意见,但必须针对处分意见书中认定的过失进行处分。另外,处分官员必须得到纪律委员会同意,受处分官员可向上级机关申诉或在行政法院起诉。

法国公务员相对比较廉洁,他们素质较高,也会珍惜公务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比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另一方面,法国政府比较完善的反FB措施加上议会、媒体和公众的有效监督,使公务员铤而走险者鲜见。

2016年8月1日星期一

离职后果的重与轻

X先生是出生在法国的华裔,从小接受法国教育的他比很多华人华侨都更加地融入法国社会,然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他,依然在法国吃了亏。

X先生在卡尔卡松市的旅游办公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好运气,成为了该旅游办公室的第一把手。然而几年之后,X先生发现他更希望从事中法贸易,再加上周围有很好的人脉资源,他终于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趁着四十不到的年纪去闯一闯。于是,2002年,X先生向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提出辞职请求。

然而这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久久不下达批准回复,而按捺不住的X先生就私自离开了工作岗位。

2002年10月9日,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把X先生告上了劳资调节法庭。

旅游办公室方面认为:X先生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负责人,却私自中止合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是有别于一般公共机构的行政人员的,他的辞职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他的擅自离职要根据公共法进行严格处理。

而X先生方面却坚持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辞职行为,根本没有对方描述的那么严重。

法庭研究了劳工部提交的观察报告,并了解到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没有旅游纪念品出售,属于非盈利单位。因此,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 2231-9条,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是一个属于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旅游办公室内负责整体服务和机构统筹的管理人员,则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另外,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X先生曾经是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的负责人,理应在《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的规范之内。

可见,该案件的关键在于关于在此类机构里人员在编制上是有所不同的:此类机构中的负责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正是这一点,被X先生疏忽了。

最后,法庭做出如下裁决:X先生擅自离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方面提出的相关处罚要求。

提醒: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31-9条,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内的各个人员编制并不完全相同,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其管理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

解雇职工代表需遵附加程序

侨居法国里昂的谢先生在PH公司任职,勤恳工作近10年之后,他荣幸地被推选为该公司CGT工会的职工代表。而这之后不久,PH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开始大幅裁员。而工作向来积极的谢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也成为下岗大军中的一员。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谢先生有些措手不及,这意味着他不得不离开他喜爱的工作,同时也给这个经济上并不宽裕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打击。在万般无奈下,谢先生找到了律师,要求他为自己讨个说法。

律师在多方了解情况,尤其在得知谢先生是该公司CGT工会的职工代表这一事实后认为,PH公司在解雇职工代表的时候,既没有交由公司委员会审批通过,又没有得到劳工监察员的批准,因此该解雇应视为无效。

当地劳资纠纷法庭接受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于2007年8月23日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谢先生提出如下请求:
  • 宣布解雇无效;
  • 根据《劳动法》第425-1条让谢先生恢复原职;
  • 根据《劳动法》第516-37条,PH公司赔偿谢先生从解雇到恢复原职期间共计3481欧元的工资损失;
  • 根据《新民法典》第700条,赔偿所以上诉所需费用共计2000欧元。

法庭上,谢先生出示了一封任命他为该公司CGT工会职工代表的信件,PH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随后做出如下判决:
  • 对谢先生的解雇无效
  • PH公司让谢先生恢复原职;
  • PH公司给谢先生一次性支付从解雇到恢复原职期间,即2007年8月和9月,共计3481欧元的工资,以上金额系税前工资
  • 并赔偿谢先生诉讼费用2000欧元。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425-1条:
  • 所有关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的解雇事宜必须交由公司委员会审批;
  • 解雇只有在相关工作监察员的批准下才能实行,而当公司没有自己的委员会的时候,工作监察员可代为执行使命;
  • 同样,若那些上一任职工代表在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被解雇,也必须经过上诉审批过程。

《劳动法》第516-37条:
  • 法庭要求雇员提供工作证明、工资单或者雇主发出的文件;
  • 雇主支付其雇员根据《劳动法》第516-18条规定的薪酬和津贴,最多可长达9个月。该月工资金额是根据该员工最后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得出的,而此平均工资必须由法庭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