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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半工职员也有权享工龄补贴

X太太早年随同家人一起移民法国,一直居住在鲁昂。她供职于法国某百货公司,是该公司的长期雇员(CDI)。X太太自1982年2月9日起就在该公司上班了,主要从事销售工作。1994年公司更名扩张,x太太和更名后的公司,也就是蒂夫公司延续签订了工作合同。

1999年,新任公司人事部经理的弗兰克先生为了留住更多有经验的老员工,在对公司上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普查之后,宣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老员工实行工龄补贴。这一条在蒂夫公司2000年5月23日的附加文件上有所体现。

同年9月1日,X太太获得了从B等到D等的职称晋级,该职称是国家对服装连锁行业统一规定的,和工薪水平直接挂钩。2004年起,她因为某些原因把工作时间改为半工,作为蒂夫公司的助理销售人员,但继续拥有D类合同。然而蒂夫公司却因此拒绝向她支付2004年1月1日起到同年12月31日的工龄补贴。

X太太觉得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了二十多年,而公司却要克扣她应得的津贴,这是对她的劳动的不尊重,于是,她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律师。

律师就《劳动法》第212-4-5条中就对全工员工和半工员工的平等权益,以及如何计算工龄等做了明确表述,据此X太太完全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X太太向当地的劳资调节法庭提交了诉讼。

律师代理X太太向法庭阐述情况并根据服装零售连锁行业联合公约,1996年7月8日第40条补充条款和2000年5月23日第41条补充条款,要求蒂夫公司对x太太做出如下赔偿:
  • 2004年1月1日到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补贴共计638,25欧;
  • 经济损失1000欧;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赔偿x太太的诉讼费用1000欧。

蒂夫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提出:
  • 确定x太太的工龄起始时间为2001年1月10日;
  • 驳回x太太方所有的上诉请求;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x太太支付其500欧的上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212-4-5条的规定,不仅全工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半工员工也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的获取工龄补贴。

最终,法庭研究了双方辩词和相关材料,并参照了《新民事诉讼法》第15,16和132条,判处蒂夫公司对x太太做出如下赔偿:
  • 从2001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613,25欧元的津贴;
  • 经济损失赔偿共计200欧元;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x太太诉讼费用500欧元;
  • 驳回蒂夫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 212-4-5条的规定,不仅全工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半工员工也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的获取工龄补贴。

2016年8月1日星期一

离职后果的重与轻

X先生是出生在法国的华裔,从小接受法国教育的他比很多华人华侨都更加地融入法国社会,然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他,依然在法国吃了亏。

X先生在卡尔卡松市的旅游办公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好运气,成为了该旅游办公室的第一把手。然而几年之后,X先生发现他更希望从事中法贸易,再加上周围有很好的人脉资源,他终于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趁着四十不到的年纪去闯一闯。于是,2002年,X先生向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提出辞职请求。

然而这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久久不下达批准回复,而按捺不住的X先生就私自离开了工作岗位。

2002年10月9日,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把X先生告上了劳资调节法庭。

旅游办公室方面认为:X先生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负责人,却私自中止合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是有别于一般公共机构的行政人员的,他的辞职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他的擅自离职要根据公共法进行严格处理。

而X先生方面却坚持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辞职行为,根本没有对方描述的那么严重。

法庭研究了劳工部提交的观察报告,并了解到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没有旅游纪念品出售,属于非盈利单位。因此,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 2231-9条,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是一个属于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旅游办公室内负责整体服务和机构统筹的管理人员,则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另外,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X先生曾经是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的负责人,理应在《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的规范之内。

可见,该案件的关键在于关于在此类机构里人员在编制上是有所不同的:此类机构中的负责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正是这一点,被X先生疏忽了。

最后,法庭做出如下裁决:X先生擅自离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方面提出的相关处罚要求。

提醒: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31-9条,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内的各个人员编制并不完全相同,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其管理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

解雇职工代表需遵附加程序

侨居法国里昂的谢先生在PH公司任职,勤恳工作近10年之后,他荣幸地被推选为该公司CGT工会的职工代表。而这之后不久,PH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开始大幅裁员。而工作向来积极的谢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也成为下岗大军中的一员。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谢先生有些措手不及,这意味着他不得不离开他喜爱的工作,同时也给这个经济上并不宽裕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打击。在万般无奈下,谢先生找到了律师,要求他为自己讨个说法。

律师在多方了解情况,尤其在得知谢先生是该公司CGT工会的职工代表这一事实后认为,PH公司在解雇职工代表的时候,既没有交由公司委员会审批通过,又没有得到劳工监察员的批准,因此该解雇应视为无效。

当地劳资纠纷法庭接受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于2007年8月23日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谢先生提出如下请求:
  • 宣布解雇无效;
  • 根据《劳动法》第425-1条让谢先生恢复原职;
  • 根据《劳动法》第516-37条,PH公司赔偿谢先生从解雇到恢复原职期间共计3481欧元的工资损失;
  • 根据《新民法典》第700条,赔偿所以上诉所需费用共计2000欧元。

法庭上,谢先生出示了一封任命他为该公司CGT工会职工代表的信件,PH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随后做出如下判决:
  • 对谢先生的解雇无效
  • PH公司让谢先生恢复原职;
  • PH公司给谢先生一次性支付从解雇到恢复原职期间,即2007年8月和9月,共计3481欧元的工资,以上金额系税前工资
  • 并赔偿谢先生诉讼费用2000欧元。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425-1条:
  • 所有关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的解雇事宜必须交由公司委员会审批;
  • 解雇只有在相关工作监察员的批准下才能实行,而当公司没有自己的委员会的时候,工作监察员可代为执行使命;
  • 同样,若那些上一任职工代表在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被解雇,也必须经过上诉审批过程。

《劳动法》第516-37条:
  • 法庭要求雇员提供工作证明、工资单或者雇主发出的文件;
  • 雇主支付其雇员根据《劳动法》第516-18条规定的薪酬和津贴,最多可长达9个月。该月工资金额是根据该员工最后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得出的,而此平均工资必须由法庭最终决定。

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法国对辞职有什么规定?

巴黎宋女士问:我于2001年和一个法国人结婚来法,主要在巴黎工作居住。我丈夫今年六月即将退体,退体后决定回他法国南部的老家去安享晚年,一方面是因为那边有自己的房子,可省下巴黎租房的钱,另一方面他喜欢南部的气候和人文环境。我在巴黎是有工作的,虽然收入不高,但总算是自己挣的钱,经济上有一种独立感。现丈夫执意要去南部,作为妻子,看来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跟随他去了。只可惜我必须放弃我现在已从事多年的工作,到南部后是否能找到工作则是个未知数。目前我面临的急迫问题是辞职,我不知法国对辞职有什么规定?我需要办哪些手续?像我这样情况,辞职后能否享受失业金?

华律师答:法国法对企业解雇员工制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即使有合法的理由需要解雇,也必须严格按法律的程序办理,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作解雇无效,甚至被判定无理解雇(licenciement sans cause réelle et sérieuse),而支付巨额的赔偿金。

与此相反,对于员工的辞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限制性规定,则非常少。

如果某员工想辞去目前的工作,他随时都可以提出,且无需说明理由。辞职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电话通知也有效。当然为了郑重和保险起见,我们还是建议采用书面的形式,最好是通过双挂号信的形式向雇主提交辞职申请,以便保留有效的证据。

关于辞职申请应提前多少时间提出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细的规定。但某些行业集体协议(conventions collectives)中则有所规定,故提出辞职时,最好还是打听一下本行业是否存在辞职时必须提前通知的期限。综合各行业集体协议的一般规定和常见的惯例,工人、计时工、按日或按周计薪者,辞职应提前一周通知;一般职员、中等技术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则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即使某行业不存在提前通知的规定,职工在辞职时最好给雇主一定的合理期限,让后者有时间找到替补人员,或完成工作的交接。如果员工突然辞职,对雇主造成损害的,雇主有权利要求赔偿。例如有一位模特儿在预定的表演数小时前突然提出辞职,造成表演会的失败,后来法院认定该模特儿的辞职是过分的 (démission abusive),判令其赔偿雇主的损失。

另外,由雇主出资接受过特殊职业培训的人员,其辞职的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合同的限制,雇主在出资培训前,常常会让有关员工签订一份合同,言明员工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若干年,否则需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即使没有合同的规定,只要是接受过比较重要的培训的人员,雇主都有权要求其提供合理年限的服务。

宋女士可参照以上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做好辞职的准备,尤其应及时书面通知雇主停止工作的日期。

自动辞职者不能享受失业金,但有合法理由者除外。常见的合法理由有如下几种:配偶的工作迁往他地,当事人要跟随而去;未来的配偶工作在他地,当事人要前去成婚和定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欲随父母或监护人移居外地;当事人是企业内暴力、性侵犯、精神折磨行为的受害者;雇主欠发工资;辞职去从事国际志愿者工作。

至于宋女士因丈夫退体要移居外地而辞职的情况,没有被列入合法理由的名单中,估计可以参照配偶工作地迁移的情况办理,不过最好还是向ASSEDIC咨询一下。

海外雇佣,请坚守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太太是2003年来到法国的新华侨。虽然已经年近40而且法语水平也仅止于勉强应付日常生活,但是孙太太凭着在手工刺绣方面二十多年的成熟技巧,在 2004年11月2日成为阳光公司的员工(CDI),主要负责高档服装的刺绣加工。在签全法文书写的CDI合同的时候,孙太太曾经向经理要求是否能有个中文翻译的版本,以便自己好好审阅其中的条款,然而经理果断回绝说,所有人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也不可能有中文版本。

没过多久,阳光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尤其是前期的各种债务问题一时间凸显出来,公司的运转出现了很大的问题。2005年的3月初,孙太太被通知休假。自此,她就再也没有收到公司的工资单和应得工资。

2005年6月11日,阳光公司由当地的商业法院裁定其变卖资产以偿还债务。随后,在2005年6月21日,孙太太正式收到了一封由清算代理人发出的解雇信,原因即为公司的经济问题。

孙太太这下才开始着急,公司要关门了,那自己那几个月的工资找谁要去?她找到公司经理,要求支付其自2005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而经理则指出了合同上的一条:无论任何原因,若员工每月开工不足100小时,公司不予以支付工资。

孙太太根本没有好好地读完这份厚厚的雇佣合同,没想到里面会有这样一条,更可气的是,是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工作任务才造成现在的局面的。于是她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认为,阳光公司在这件事情上负有责任,并代理孙太太向法院提出上诉。他指出,合同中对员工以任何原因造成的开工不足就不予支付工资的条款,存在着有意欺诈员工的嫌疑。同时该公司法人在面对外国雇员翻译合同的要求时,也有明显的欺瞒态度。根据《劳工法》第121-1条要求阳光公司赔偿其自2005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

而阳光公司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雇佣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就决定了一切。

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并研究了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之后判定,阳光公司在这件事情上负有责任,必须赔偿孙女士自2005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共计7392,48欧元;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其上诉费用2816,72欧元

提醒: 《劳工法》第121-1条:雇佣合同是属于公共法律条款范畴,其各项条款和具体内容由签约各方共同审核通过,并以书面形式用法文书写。

如果该职业必须用外语书写而没有相应的法语,那么在雇佣合同中必须用法语对其做出相应的解释。

如果雇员是外国人,那么在书面合同中,需要根据雇员的要求把雇佣合同的内容翻译成改雇员的母语。这份雇佣合同的两个版本必须完全一致,且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有任何差异,只有以外籍员工母语书写的雇佣合为准。

雇主不得在雇佣合同中拟定让员工蒙受损失的条款,否则视为违反本项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1134条:所有合法拟定的协议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协议内容只有在各缔约方彼此同意,或是由法律特别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被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被各缔约方有诚意地执行。

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

经商多年的陈先生在法国开设了一家外汇投资公司,专门帮助世界各地的客户炒卖外汇。

2000年6月9日,陈先生雇佣了法国人D先生作为其公司的投资经理人,他的工作主要是通过电话接收和转达客户的委托单,根据客户的指令买卖外汇。

2002年3月38日,陈先生将D先生从公司解雇,原因是D先生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的设施在网络上玩赌博游戏。

2005年2月16日,D先生向人权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陈先生的公司向其赔偿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金。

D先生的律师提出:
  • D先生的佣金自2000年6月至当年底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但从2001年1月1日开始,陈先生的公司改变了佣金的计算方法,致使D先生的收入减少。这种任意改变合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国劳工法典》第L121-1条“工作合同是按照法律准则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制定的”和《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条款不能被随意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
  • 陈先生在公司电话中安装了监听装置,对所有员工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虽然在知会所有员工的情况下对其电话交谈实行监听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据D先生提供的信息,他是在2001年6月24日的公司会议中得知电话被监听一事,当时公司告知所有员工监听电话交谈只是为了确定客户在电话中提出的买卖指令,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并没有提及公司员工的私人谈话也会被记录。陈先生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国劳工法》第L121-8条“任何有关于员工个人的信息在没有知会员工的情况下都不能被收集”。
  • D先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同公司以外的人玩赌博游戏,并无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其他员工与公司的客户,因此不能界定为严重错误,更不能因此解除工作合同。

陈先生律师认为:
  • 陈先生的公司并未与D先生签署过任何关于将其2000年的佣金计算标准持续到2001年的协议。由此可见,陈先生的公司与2001年1月1日改变D先生佣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违反《法国劳工法》第L121-1条和《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 雇主完全有权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一切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只有使用秘密的监视方法才是违法的。本案中陈先生已经提前告知所有员工他们的电话交谈信息会被录音,因此属于合法行为,没有违反《法国劳工法》第L121-8条。
  • D先生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设施玩赌博游戏显示出了本身极不认真的工作态度,也很大程度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很明显已经构成了严重错误,陈先生将其解雇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无任何理由对其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陈先生将D先生解雇这一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D先生的上诉。

提醒: 《法国劳工法典》第L121-1条,工作合同是按照法律准则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制定的。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条款不能被随意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
《法国劳工法》第L121-8条,任何有关于员工个人的信息在没有知会员工的情况下都不能被收集。

2016年7月28日星期四

辞职的自由权

吕先生是早年来法的留学生,毕业之后于1998年9月14日被一家法国名为R的公司作为办公室职员录用。2002年1月31日,吕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向R公司提出了辞职。

R公司接受了吕先生的辞职,但提出:吕先生2001年的年终奖金将被扣除,原因是公司规定如果员工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辞职,必须向公司返还前一年的年终奖金。

吕先生认为公司提出的这一条件非常不合理,因此请律师向人权法庭提出上诉。

法庭上R公司的律师认为:
  • 虽然年终奖金的性质是工资的补充部分,但它的发放还是要取决于一定的条件。2001年12月24日公司在向吕先生发放年终奖金时附送的信件中清楚写出: “这项奖金是R公司自愿向其员工提供的额外酬劳,并无写入合同条款中,是可以取消的。员工在接受此奖金时必须同时接受一项条件,就是如果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辞职,须向公司全部退还这项奖金。”
  • 在本案中,吕先生于2002年1月31日提出辞职,也就是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根据规定R公司有权要求他退还2001年的年终奖金。

吕先生的律师认为:
  • 每年的年终奖金具有持续/固定的性质,是规定必须发放的,并不是根据公司单方面设立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发放。
  • 即使雇主可以将发放奖金建立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也不能因此妨碍雇员辞职的自由权。本案中,吕先生决定于2002年1月31日辞职,就因为R公司规定如果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辞职就必须退还2001年的年终奖金,致使吕先生因为希望得到奖金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辞职,这一规定变相妨碍了吕先生辞职的自由权。因此R公司的这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的,应将此项条件删除。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已建立的契约不能随便更改或者删除,但由于此案中涉及到妨碍员工辞职自由权问题,因此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附加条件必须删除,吕先生有权得到2001年的年终奖金。

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的条款不能被随意的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

有关星期日工作的法律规定

最近有读者来信如下:“欧洲时报编辑:你们好!我是贵报的长期读者,且特别喜看“法律服务”版。今有一问题想请教贵报:我在某省开了一间杂货店,公司性质属股份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据近日法国劳工局来信指出,公司周日营业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且一年最多不能超过5个星期日。可是据我的朋友告知,我是公司老板,周日可以由我在店里工作,而安排工人休息,如果忙不过来,也可叫上家庭成员,如我上大学的儿子来店里帮忙,这样做法国法律是允许的。但不知是否真是如此?恳请告知!另外,我在公司工作,可否不需报工而无偿报酬,及我儿子周日来店帮忙而不报工,不知法律允许否?请一并告知。”

该读者询问关于周日工作的法律规定。在法国,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可能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严厉。从左派改成35小时工作制以来,工作时间一直是政界敏感的话题。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劳工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全面又烦琐,完全可以写一篇博士论文。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对周日工作的简谈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将不再适用。明年3月1日后,大量现行工时方面的法律将被取消。这是因为35小时工作制已被法国人认同,取消这一规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近两届政府试图以迂回的方式,修改法国工作时间方面的僵硬规定。

本文作者曾经有一次办案时旁听了某汽车学校经理被劳工检查部门罚款一案。罚款原因有两个:第一,该学校没有在工作场所张贴价格;第二,星期日未获批准,照样让雇员上班。法官告诉该经理,星期日不允许雇员工作,但老板自己是可以工作的。这正解答了上面读者提出的第一个疑问。

劳工法第212条第一款规定,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为35小时,即每天7小时,老板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一到两小时。

第212条第十九款规定,零售商经市政府同意(在巴黎经警察局同意),可以让雇员在周日工作。但市政府必须先报省府批准,并征求雇主和雇员工会的意见后,才可以作出决定。雇员星期日工作,必须得到补偿休息和额外的补贴工资,补贴工资是月工资的三十分之一;如果工人按日领工资,则补贴工资为一天的工资。另外,即使市政府同意,法律规定每年也只有五个星期日可以工作。

这位读者属于零售商,如果其市政府特别规定周日可以工作,就可以申请。一般允许周日开业的都是旅游区和游乐场附近的商店。然而节日也包括在这五个可营业的周日之内。

老板自己经商,或者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0%以上的,正所谓“gérant majoritaire”,可以周日开业。在这种情况下,老板的配偶如果在商业法院注册为其助手,应该也可以周日工作。

至于孩子能否周日帮助家长工作:法律规定,小孩未结束学业不可以工作,但如果其超过了十六岁,不到十八岁,则可以从事轻微的工作,但是不报工是不可能的。

关于该读者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如果经理持有的股份低于50%,根据法国法律,责任有限公司经理从事两种性质的工作,应有两种报酬。一种是职务报酬,报酬高低和形式由全体股东决定,另一种是经理本人具体做某一项工作的报酬。如除了经理职务以外,他还兼做售货员,那么应该得到售货员的报酬。通常家庭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具体从事的某项工作就不再申报。劳工检查员来检查时,也不会追究经理什么责任。

警惕CDD合同

一位读者来信问:“ 您好!我想问一个有关工作的问题。我和一家研究单位签了一个CDD的两年合同,是全工,月薪约为2000欧元。现在又有另一个机构想请我做半工,主要负责撰写报告,每月报酬可能有1000欧元。因为我觉得这份工作时间比较灵活,所以想答应下来,但不知法国的劳动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敬请指导,非常感谢!”。

这位读者的来函提出了几个问题:

华人企业常用临时劳工合同,法文缩写为“CDD”,即 “contrat à durée déterminée”,这种合同到期自动解除。然而,劳工法对此合同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CDD合同的期限为18个月。这位读者的合同是2年,超过18个月的合同就不是CDD合同,如果真的是CDD,这个合同本身就有严重的错误。只能理解为长期合同,即无限期劳工合同(CDI,contra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长期合同,只要按照本行业劳资协定规定,提前通知雇主,完全可以另找一份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临时劳工合同必须书面签定,无书面合同即等于长期合同。

临时劳工合同在18个月内只能续签一次。如合同为3个月,只能再续签15个月。如果3个月后只续3个月,之后再续就是无限期劳工合同了。如果18 个月后再续,临时劳工合同也应变成无限期劳工合同。

另外,签署临时劳工合同是有条件的。按法律规定,在下面的几种情况下可以签署这种合同:
  • 代替在职工作人员;
  • 企业的业务临时增加;
  • 属于季节性的企业;
  • 代替各行业的雇主个人或者其配偶、股东。

临时劳工合同更加不能随意中断,不管是雇主还是职员,都必须在对方有严重过错,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当然,终止合同也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如果老板无故解除合同,他必须赔偿给雇员合同结束前的所有工资。如果职员无故离职,他必须赔偿雇主的损失。所谓“损失”,由劳资法院根据雇主的损失证据来定。

2007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劳资庭对某女士告一个旅游协会的案子作出了下列判决:

该女士于2002年4月11日与一家旅游协会签署了一份临时合同,然后提出辞职。她向劳资法院要求这个协会付赔偿金,主要理由是协会恶意解雇她,因为老板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解雇她,因此双方中断合同属于无故解雇行为。

最高法院是这样作出判决的:鉴于该女士病假结束后没有回企业上班,她也没有接受企业给她的工作安排,没有证据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她已签署辞职信,并没有受到胁迫,因此该职员终止合同违反劳工法典122-3-8条,无权要求赔偿。

由此可见,劳资双方都不可以随意终止临时劳工合同。

提问的读者的这份合同如果真的属于临时合同,是不能随意中断的。但是,如果新签的合同是无限期合同,不受第122-3-8条法律限制,可以换工作。

读者说自己的CDD合同为期两年,这个合同是否属于2005年8月3日通过的新劳工合同CNE?这种合同最长期限为两年。雇主随时可以解除此类合同,但是必须按规定提前通知雇员,并给与其工作以来的工资总数的8%作为赔偿。2005年8月3日法令几乎没有提到雇员要求终止合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劳资协定为准。

口头协议算CDD还是CDI?

读者问:我在一家商店工作了4个半月了,但是还没有签过合同。老板每个月都发给我工资。我既不清楚这份工作是否已向各个社会机构申报过,也不了解自己的工作合同的性质,请问我的合同该算是CDD呢,还是CDI呢?
—  苏小姐

编辑回答:据专家介绍,原则上工作合同的性质是在招工面谈的时候定下来的。雇主不一定非得撰写一份书面的工作合同,但雇员最好要求雇主这么做,以便将职业关系确定下来。如果苏小姐没有同她的老板签过任何合同,那么法律视其为享有无限期工作合同(CDI),即俗称为“长期合同”的雇员。不过,虽然法律认定没有签合同的雇员都属于CDI雇员,却没有任何凭据可以证明苏小姐的老板为她报了工。

如果苏小姐每个月领取的薪水是现金,或者是一张并非由其任职的公司开具的支票,那就说明老板没有为她报工,因此也就没有缴纳过各种分摊金。如果苏小姐每个月都领到了传统的工资单,并且工资数目相同,但是雇主没有向社会机构缴纳分摊金,那么也相当于苏小姐没有报工。另外,她的薪水也可能是以“微型公司支票”(chèques très petite entreprise)的形式发放的,这是一种银行支票或邮局支票,可确保雇员领到工作报酬,但是还是无法说明老板是否为苏小姐报了工。

因此,苏小姐应当直接联系社会保险费及家庭补助金征收联合机构(URSSAF)和其他社会机构,以确认她的名字出现在任职公司的职员名单中,并且缴纳了各项分摊金,尤其是退休金。

万一苏小姐的雇主没有为她报工,也没有缴纳该交的税费和分摊金,建议苏小姐先尝试以和解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给雇主寄一封简短的信,让他补办各种报工手续,并补交所有费用。如果雇主不合作,苏小姐再上告到劳资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 prud''hommes),请其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

作为雇员,苏小姐不必为其雇主的疏忽或错误承担责任。而且她可以凭工资单向社会机构证明工作身份。

专家补充解释:

  • 一般口头确立的工作关系都会被法官裁定为无限期工作合同,即“长期合同”CDI。如果是有限期合同(CDD),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雇主应要求雇员在合同上签字,否则合同没有签字就等于没有订立书面合同。
  • 对于使用“微型公司支票”的雇主所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和分摊金,会由社会保险费及家庭补助金征收联合机构负责征收并检查。
  • 劳动法第L. 121-1条规定:书面订立的工作合同不是必须的。除非个别情况,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效力。不过,集体权益法要求雇主在雇员开始工作之后的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工作合同或工作关系的实施要则。
  • 有限期合同CDD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清楚写明理由。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就会被视为无限期合同CDI。书面合同必须在雇用关系达成之后的两天内送达雇员手中。

— 本报编辑部

2016年7月27日星期三

工作时间

我是否可以拒绝老板要求加班的命令?

93省的王先生问:我在一个进出口公司工作。我的老板常常要求我加班。请问,他有这个权利吗?如果他要求,我可不可以拒绝?

律师回答:老板有权利要求员工加班,但是老板必须遵守一些法律条文的限制和完成一些必要的手续。

首先,加班必须是在公司的需要和在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而且,加班必须符合员工工作的性质和工作的量。

根据最高法院社会庭1999年3月9日的一个判例,在雇员同意加班的情况下,原则上雇主是不用修改劳动合同的。如果雇员拒绝加班的话,老板可以惩罚甚至解雇雇员。

也就是说,除非有特殊情况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如果您的老板因为紧急的任务要求您加班而您拒绝的话,他可以解雇您。您的拒绝,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严重过错。相反,如果您的老板拒绝向您支付加班工资的话,您可以拒绝加班。如果您因此被解雇的话,您可以去劳资调解委员会以滥用解雇权为由起诉您的老板。您的老板将不得不支付欠您的工资。如果他仍故意拖欠工资的话,您甚至可以去商业法庭要求启动公司司法重整程序以偿还您的工资。


签订半工合同的员工是否享有变成全工合同的优先权?

93省的刘先生问:我和我的老板签订了一份不定期的(CDI)半工合同。我的职位是药剂师助手。现在,我得知药房准备再雇用另一个人做半工,我希望获得这份工作,也就是说在药房打全工。我向我的老板提出了这个请求。请问,我的老板是否必须向我提供这个工作机会?

律师回答: 是的。根据劳动法典第212-4-9条的规定,如果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条件,也就是说,药房提供的另一份半工与您现在的工作属于同一类型的工作,您的老板必须优先向您提供这个工作。

最高法院社会庭在1999年10月26日的一个很相似的判例中重申了这个原则。

如果您公司的集体协议 (convention collective) 中规定了从半工转到全工的条件,就要遵守该协议的条件。如果集体协议没有作出相应规定,那么就要遵守劳动法典第212-4-9条的规定。

公司集体协议中如果有相应规定,应该明确下列几点:
  • 转换工作制的请求方式,
  • 转换工作制的实现条件,
  • 雇主必须做出说明理由的答复的期限。

劳动法典第212-4-9条规定,对员工转换工作制的请求,雇主必须做出说明理由的答复,而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雇主才可拒绝该请求:
  • 能够证明职工请求的工作种类不存在,
  • 或者能够证明相似的工作不存在,
  • 或者能够证明职工的请求可能给公司运转带来不利的影响。

法国企业如何雇佣外国员工?

在法国做老板比打工辛苦,要操心的事太多。稍有不慎就会涉嫌违法,从而造成经济损失。要想安全稳妥地雇外国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雇佣外国工人首先要考虑法国的劳工市场。企业应先到ANPE去申请雇工;或者与ANPE有联系的报社刊登广告,有这两方面证明在当地找不到法国人来做,才可以去申请外国雇工。在待遇方面,根据劳资协定,外国员工的收入不能低于所在行业的最低收入。另外,外国员工与法国员工必须同工同酬。

雇佣双方先签署劳工合同,然后申请提交给本公司所在省警察局,由后者转交本省的劳资局批准。但要注意,作为被申请人,当企业为他提出的申请被拒,他现有的居留有被取消的可能。

雇员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 有效护照;
  • 三张照片;
  • 居留复印件;
  • 公司保证雇佣证明或自己的商业计划;
  • 详细的履历表;
  • 毕业文凭复印件(如果是外国文凭,还须提供官方认可的翻译件);
  • 住址证明(电费单、电话单;住在他人家里的申请人,必须有担保人的居留或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信、担保人的电费单等);
  • 劳工合同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类型编号为9661-02);
  • 公司同意缴纳移民费的表格以及住房表格,ANPE的证明;
  • 企业雇该职员的详细的解释信,及未来他在企业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级别。

公司必须提供的文件:
  • 有效的K-BIS;
  • 有的企业还必须提供手工业局的工匠卡;
  • 公司章程;
  • 劳工合同;
  • 公司工人名册的最后两页复印件;
  • 对于雇员超过50人以上的公司,还要最近三个月雇工的报表,以及URSSAF和税务局的两份报表。

警察局如果批准同意,外国雇员拿到的是何种居留?

居留长短由工作合同决定,一般分临时和长期。临时合同居留有效期是九个月,也可延长;长期合同居留有效期是一年,可以延长。

然而,在法国的留学生申请,很多都被拒绝。巴黎和大巴黎地区尤其严格。被拒后,一种情况是原有的居留被取消。还有的情况是警察局虽然拒绝劳工申请,但申请人仍然保持原来的居留。

如果收到拒绝通知,有两种方法上诉。第一,在收到通知两个月之内向所在省劳工局,或者直接向劳工部提出申诉。申诉时要附上拒绝信的复印件和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一并以双挂号形式寄出。四个月之内没有回音,就等于再次被拒绝,即潜在拒绝。申诉人应在潜在拒绝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行政法院上诉。第二,在收到通知后,直接向行政法院上诉,但是鉴于行政法院的案子比较多,在巴黎上诉需要等3至4年。

外国人若原有的居留被取消,或者申请居留被拒绝,收到拒绝信后一个月以后仍未离境,警察局就会发出驱逐令。2006年7月24日法律对外国人进入和居留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从去年底开始,外国人收到的拒绝信都变成了挂号信,在收到之日起7天之内上诉的期限也改变了。根据 2006年11月政府实施条例规定,这一上诉期改为了48小时,即收到驱逐令后必须在48小时内上诉才有效。

抗拒驱逐令应向所在区行政法院首席法官提出。最好使用传真,以保证上诉在有效时间内提出。如果首席法官判定维持警方决定,该外国人可在一个月之内向所在区行政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上诉。

抗拒驱逐令非常重要,上诉成功即可立即取消驱逐令,意味着有权在法国工作。对于无证件者,马上可以领取有工作权利的一年劳工居留。

2016年7月26日星期二

解雇(八)

问题:我与一个进出口公司两年前签订了一个CDI合同。现在,我的老板以生意不好为由要向法院递交资产负债表(dépot de bilan)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利得到赔偿?

律师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您的雇主将以经济原因将您解雇。您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

法国劳动法中的因经济原因裁员是一类特定规范所指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根据劳动法典第321-1条:由于经济困难或者技术工艺改变致使雇员工作被取消或变更,或致使劳动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雇主基于这些与雇员没有固有关系的一项或多项原因而解雇雇员,就是因经济原因的裁员。

因经济原因的解雇与雇员个人没有固有的关系,即解雇不是基于雇员的过错、身体健康状况、职业技能等与雇员个人有着固有关系的因素。而且,解雇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经济困难或技术变化”。例如,企业经营不好,无法维持目前的工作岗位和员工数量;或者企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变动,出现不适合新技术的员工;或者为了保持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力需要对企业作必要的调整,从而产生冗员。

如果您的雇主确实要向法院递交资产负债表,他可以以企业经济困难的原因将您解雇。但是,您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

首先,在解雇会谈中,雇主应该向您提议一个“职业转换协议”(une convention de conversion)。该协议是关于六个月的职业培训措施,包括协助职工转业与再次求职。培训的经费由雇主、政府及失业保险机构共同承担。您将有21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接受该协议。一旦您接受,劳动合同即终止。

您被解雇后,雇主必须向您支付下列赔偿金 :
  • 工资﹑奖金﹑工作合同或者集体协议中约定的额外报酬
  • 带薪假期补偿金(indemnité compensatrice de congés payés)。您有权要求对未享受的带薪假期给予补偿。
  • 解雇预告期间补偿金(indemnité compensatrice de préavis)。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一个工龄两年以上雇员被解雇,雇主就必须在解雇两个月前预先通知该员工。如果雇主没有遵循预先通知的条款,那么雇主必须支付解雇预告期间补偿金。此赔偿金包括雇员的薪金以及您在预先通知期间应得的其它利益。
  • 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雇补偿金(indemnité de rupture)。法律规定,企业解雇该企业连续工龄超过两年的员工,应给予解雇补偿金。法定补偿金的一般计算方法如下:工龄不满十年的,补偿金相当于解雇前每月月薪的十分之一乘以该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超过十年的,补偿金相当于解雇前每月月薪的十五分之一乘以该雇员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某些行业劳动协议或劳工合同可规定更高的解雇赔偿费。

解雇(七)

商场装运工人发生冗员,我可否因经济原因将其解雇?

问题:我的商场转运工人超编,该部门的支出过于庞大。我是否可以因为经济原因解雇一至两个工人?

律师回答:法律对认定经济裁员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您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出现了“经济困难或者技术变化”而不得已进行裁员。除了“经济困难或技术变化”外,还有哪些可以成为雇主援引的裁员的理由,完全由法官来认定。

对于如何判断企业列举的事实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最高法院社会庭曾认定,“经济困难”必须是在企业或集团的范围内判断而并非局限于一个车间或者一个部门;“经济困难”并非是指营业额的稍微降低、销售活动的放慢、经营活动略有缩减;“经济困难”也不得是由雇主故意造成的。

由此可见,您仅仅以一个部门的开支庞大就进行经济裁员是不合理的。除非您能找出企业经济运行出现困难的确凿证据或者找出员工本身的原因,例如,职业技能欠缺或者过错,否则您恐怕是很难进行裁员的。


公司转手,老板不同意将我解雇,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我的老板要转卖其营业资产,我不想再接着做下去了。但是,老板不同意辞退我,因为他必须向我支付赔偿金,包括解雇赔偿金以及12个月的工资。他说新公司一定会需要我。请问,这样正常吗?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保留我现在的工资和工龄吗?

律师回答:很正常。一般情况下,公司转让营业资产 (fonds de commerce),所有关于新的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合同都将继续履行。只要新的公司的业务继续,您现有工资和工龄就能得到保留。

解雇(六)

解雇怀孕妇女

问题:李小姐最近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很担心会为此被解雇。她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禁止解雇怀孕女工是法国劳动法上保护女性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怀孕期间她是不能被老板解雇的。所以,她不必为此担心。在休产假之前,李小姐必须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她的雇主解释其休假的原因以及休假的起始日期。李小姐还应该在这封挂号信后附上标有明确预产期的医院证明。


问题:刘女士的劳动合同是无限期合同(CDI),她的雇主最近准备将她解雇,而且已经约她面谈。但是,此时刘女士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她的雇主还可以解雇她吗?

律师回答 :刘女士的雇主没有权利将其解雇。劳动法第L122-25-2 条明确规定:在雇员怀孕期间,雇员休产假期间及其后的四个星期内禁止解雇雇员。但是,如果雇员犯下与身体状况无关的重大过错,雇主仍可以将其解雇,除非雇员正在休产假。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犯了重大过错,刘女士的雇主必须立即中止已经启动的法定解雇程序。


问题:王女士由于怀孕感觉自己的工作负荷太大了,她可不可以要求雇主对她的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

律师回答 :通常情况下,王女士可以向雇主进行这样的要求,雇主也应该满足雇员的正常需要。即使雇主减少她的工作量,王女士也有权利获得同样的工资。王女士甚至可以因为怀孕被调动到另外的部门,但是这样的调动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问题:赵女士刚刚休完产假。她重新上班后发觉老板不让她继续从事原来的收银员工作。她的老板是否有权这样做?她一气之下,想不去上班。她这样做是否可以?

律师回答:不可以。产假结束后当事人有权重新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当事人产假结束后,雇主试图修改劳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劳资调解委员会以雇主非法解雇为由要求雇主支付损失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赵女士不可以擅自不去上班。根据最高法院社会庭1995年5月23日的一个判决,如果当事人产假结束仍不回去上班,雇主可以认为她自动辞职。

解雇(五)

我是否可以解雇谎报学历的员工?

问题:我的一个员工在招聘时谎报了他的学历。事实证明,他根本不具有他的简历上所声称的职业技能。请问我是否可以因此解雇他?

律师回答 :根据以往的判例,员工如果在招聘的时候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应该根据虚假信息的重要程度具体分析。如果员工当初提供的虚假文凭足以影响雇主的招聘决定,那么该虚假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可 以导致员工被解雇。

对于特殊的行业,例如医生﹑律师﹑会计等等,获得特定的文凭对于能够执业非常重要,所以提供虚假文凭很容易被届定为导致解雇的过错。雇主必须在发现造假的确定日期的两个月之内启动解雇程序。

但是提供虚假文凭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员工的“严重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十分明确。因为法官可能会指责雇主本应该核实招聘期间员工提供的信息。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简历中仅仅稍微夸大其以往的工作经验,或者提供并不十分准确的工作经验,一般不被认为是欺诈行为,不应该导致被解雇。


员工无故不来上班还要告我,我能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 我是一个餐馆的老板。我的一个服务生在一年中连休了很多次病假,现在他又无故不来上班。最近,他给我写了一封信声称由于我的原因他不能继续这份工作,并且他要到劳资委员会起诉我。我现在想给他写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您认为怎么样?

律师回答:您千万不要这样做。相反,您应该尽快以严重过错为由向他发出一封解雇信。2003年2月12日最高法院社会庭曾经判过一个非常类似的案件。在此案件中,雇主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随后不久,又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因而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定员工有严重过错,雇主胜诉。但是,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一审和二审的法官本应该认定雇主的终止合同的信是造成劳动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因此,如果您现在提出主动解除合同的话,您就不能再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雇您的这位员工了。否则,您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解雇权。

解雇(四)

合同没有规定试用期,我是否可以在工作合同初期解雇员工?

问题:我刚刚雇了一个秘书。我在工作合同中没有与员工签订试用期。但是,她工作一个星期后,我发现她完全不能胜任我交给她的工作。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律师回答 :不可以。试用期必须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集体公约 (convention collective) 中。

雇主在雇佣新雇员时一般都要求一段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雇员可以随时中断工作,不需通知雇主,不需要有理由,当然也得不到补偿;雇主也有权随时停止雇员的工作,不需要理由,也不用支付任何补偿。如果雇主在试用期解雇雇员,雇主只须付给雇员在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果雇主没有将试用期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雇主解雇员工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且要支付解雇补偿金。

在少数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试用期,而集体公约已经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明确了其期限,雇主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证明员工在被雇佣的时候已经确实了解了集体公约的内容。如果员工对集体公约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毫不知情,雇主若想解雇员工,必须找出正当和严肃的理由。


试用期间解雇员工,我是否还需要出具解雇信?

问题:我想解雇一名正在试用期的员工。我是不是只需要告诉他明天不用来上班就可以了?我还需要给他出具一封解雇信吗?

律师回答 :原则上,雇主可以在试用期间随时解雇员工。雇主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解释解雇原因。法律对于解雇的通知也并无特别要求。但是,以往的判例曾经判定,雇主仅仅进行口头通知,即使是在一名证人面前通知员工也是不够的。

处于谨慎起见,我们建议雇主在试用期间解雇员工时,最好出具一份解雇信,通过挂号信或亲手递交的方式送达员工。因为只有书面的解雇信才能够证明员工确实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得到解雇通知的。雇主在解雇信中无须解释解雇的理由。

另外,雇主还应该特别检查集体公约中(convention collective)或与雇员签署的工作合同中是否赋予试用期间的员工更多的法律保护。如果合同中或者集体公约中曾经规定雇主在试用期间解雇员工需要提前通知或事先面谈的话,雇主也必须遵守该约定。

解雇(三)

雇员频繁请病假,我可采取什么措施?

问题:我的一个员工今年已经请了七次病假。由于他常常缺席,我公司的许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请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律师回答 :如果雇主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连续缺席打乱了公司的正常运作,雇主有权解雇员工。对于这一点雇主很容易找到证据,例如,员工缺席后马上被替换(最高法院社会庭1993年5月4日),或者员工缺席后另一人完全取代其工作(最高法院社会庭1991年3月13日)。

企业的集体协议中 (convention collective) 一般都规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对于员工的因病缺席的行为,雇主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 如果员工最后一次因病缺席行为仍然在该期限内的话,雇主不可以解雇该员工;
  • 如果员工因病缺席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而且该缺席行为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秩序,并且对该员工的替换成为必须的情况下雇主可以依法解雇该员工。
如果您现在想解雇这位经常缺席的员工,就必须找出由于其缺席行为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证据。而且,无论是哪种情况,您都应该遵守解雇的正常法律程序。


我迫于老板压力休假,我如果不再去上班可以被视为被解雇吗?

问题:李先生和他的老板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前一阵子,他与老板吵了一架后,休了两个星期的病假。现在李先生的病假结束了,但是他也不想再回去上班了。他认为他休假是和老板的恶劣关系造成的。李先生如果不再去上班可以向他的老板请求解雇赔偿金吗?

律师回答:在您决定要这么做之前,一定要好好考虑一下。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您没有办法证明想要终止合同的一方是您的老板,也就是说,老板有过错的话,最终结果可能被认定为辞职而不是解雇。您也就没有权利要求解雇赔偿金和领取失业金。不过,如果您可以证明老板的过错的话,合同的终止可以被视作没有实际﹑严肃理由的解雇。最高法院社会庭2003年6月5日曾经在一个类似案件中做出上述裁决。但是,法院对该案例的态度并不一致。

综上,如果您确实有证据证明是您的老板故意制造矛盾,而且您被迫休假是迫于老板的压力的话,您停止工作可以被认定为被解雇。但是,是否认定老板有过错要通过劳资调解委员会(Conseil des prud’hommes)进行。

解雇(二)

老板可以以我“销售不达标”为由将我解雇吗?

问题:孙先生是某公司营业部门的负责人。孙先生最近因“销售额不达标”而被解雇,具体理由是他的经营业绩低于公司的平均水平。孙先生对这个决定很不服气。请问如果提起诉讼,他有胜诉的希望吗?

律师回答:当然是有的。法院判决指出:“销售额不达标”本身并不能作为解雇雇员的合法理由。雇主要想利用该理由解雇雇员,必须指明该“销售额不达标” 的结果是由于雇员职业技能不足或者雇员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的。只有在符合以上两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的时候,雇主才可以援引“销售额不达标”为由而解雇雇员(最高法院社会庭2001年4月3日)。此时雇主还必须对雇员的职业技能不足或重大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雇主不能举证的话,该解雇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无正当理由的解雇。


我可以以“丧失信任”为由解雇我的会计吗?

问题:黄小姐发现她的账务管理最近有很多不规范操作,因此她想尽快更换会计。黄小姐可不可以以“丧失信任”( perte de confiance) 为理由解雇她的会计?

律师回答:根据最高法院的近几年的判决,这样做是不可以的。“丧失信任”从来都不能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即使该丧失信任是建立在客观依据的基础上的(最高法院社会庭2001年5月29日)。也就是说,如果证据确凿的话,雇主可以根据这些客观依据解雇雇员,但该解雇行为不能以“丧失信任”这种主观因素为由。在此案件当中,黄小姐如果经过调查发现会计的这些不规范操作确实存在,并且构成过错,黄小姐可以据此解雇她的会计。


我请病假期间帮朋友做事,违反了对雇主的忠诚义务吗?

问题:李先生在病假期间,义务帮助一个朋友管理一间咖啡吧。管理咖啡吧这一行为和李先生本身的职业没有任何联系。请问李先生是否会因这一义务工作行为和其雇主之间发生问题?

律师回答:雇员因病停工,其劳动合同处于暂停状态,在此期间雇员应当对雇主负有忠诚义务。雇员在病假期间实施不忠诚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对于雇员义务的规定。但是雇员在病假期间从事的原职业无关的义务活动不属于此列(最高法院社会庭2002年6月4日)。

根据以上判例,李先生在病假期间从事的与本职业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属于违反雇员忠诚义务的行为,他的雇主不可以对此做出谴责。相反的,最高法院社会庭 2003年10月21日曾经作出过如下判决:某汽车修理员在病假期间为另一家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并且以自己的账户收取费用,最高法院判决该汽车修理员由于没有履行对雇主的忠诚义务,其雇主可以以重大过错为由将其解雇。

综上,如果李先生的老板不是从事的咖啡吧的生意,那么,李先生的行为不违反对其老板的忠诚义务。

解雇(一)

因同样理由同时解雇几个雇员,是否可以同时通知雇员面谈?

问题:程先生最近想同时解雇公司里的几个雇员。解雇的原因是相同的。他想知道,他是否可以同时约这几个雇员面谈?

律师回答:不可以。最高法院社会庭曾经在2003年4月23日判定这一做法违法。

为了防止雇主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因雇员的个人因素解雇,雇主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是通知面谈。雇主必须用挂号信的形式或派人当面交付的方式书面通知雇员面谈解雇一事。通知书要载明面谈的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并告知雇员有权邀请一名企业雇员代表协助参加面谈。面谈过程中,雇主有义务向雇员说明解雇的理由,并听取雇员自由地为自己所作的解释和辩护。二是寄发解雇通知书。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4-1条规定,雇主应以带回执的挂号信的方式将解雇通知书寄给被解雇的雇员。雇员接收之日即为解雇预告期的起算点。劳动法典法律篇第122-14-2条要求雇主在解雇通知书中说明解雇理由。司法判例通常认为,如果解雇通知书中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够具体,则认为解雇不具备法定的“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可能被宣布为无效。

因雇员的个人因素解雇雇员,即使是出于同一原因解雇几个雇员,也必须遵守法定的解雇程序单独约见欲解雇的雇员。


雇员严重过错,雇主应该在多长期限内将其解雇?

问题:方先生的一个雇员最近好久没来上班,也没有请假。他想知道这种缺席是否构成严重过错?他是否可以将该雇员解雇?如果解雇他,需要在多长时间内通知他?

律师回答:是的。雇员无故缺席可能构成劳动法上的严重过错。雇主可以因此解雇雇员。但是,解雇行为必须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也就是说,在雇主得知雇员的严重过错行为后,即可启动解雇程序。雇主必须反应迅速。究其原因,严重过错解雇是因为雇员犯了很严重的过错,以致于雇主不能在 “预先通知时限”(UN DELAI DE PREAVIS) 内留用该雇员。(最高法院社会庭1998年6月16日)。

法国法判例曾经判定雇主在得知雇员的严重过错行为后两个月内行使解雇权为时过晚。法院的理由是如果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雇主都能忍受雇员的过错行为,那么该行为也许不能构成严重过错。总之,我们建议雇主一旦认为雇员有严重过错,应该尽量在八天之内通知面谈,切不可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