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规定试用期,我是否可以在工作合同初期解雇员工?
问题:我刚刚雇了一个秘书。我在工作合同中没有与员工签订试用期。但是,她工作一个星期后,我发现她完全不能胜任我交给她的工作。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律师回答 :不可以。试用期必须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集体公约 (convention collective) 中。
雇主在雇佣新雇员时一般都要求一段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雇员可以随时中断工作,不需通知雇主,不需要有理由,当然也得不到补偿;雇主也有权随时停止雇员的工作,不需要理由,也不用支付任何补偿。如果雇主在试用期解雇雇员,雇主只须付给雇员在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果雇主没有将试用期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雇主解雇员工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且要支付解雇补偿金。
在少数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试用期,而集体公约已经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明确了其期限,雇主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证明员工在被雇佣的时候已经确实了解了集体公约的内容。如果员工对集体公约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毫不知情,雇主若想解雇员工,必须找出正当和严肃的理由。
试用期间解雇员工,我是否还需要出具解雇信?
问题:我想解雇一名正在试用期的员工。我是不是只需要告诉他明天不用来上班就可以了?我还需要给他出具一封解雇信吗?
律师回答 :原则上,雇主可以在试用期间随时解雇员工。雇主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解释解雇原因。法律对于解雇的通知也并无特别要求。但是,以往的判例曾经判定,雇主仅仅进行口头通知,即使是在一名证人面前通知员工也是不够的。
处于谨慎起见,我们建议雇主在试用期间解雇员工时,最好出具一份解雇信,通过挂号信或亲手递交的方式送达员工。因为只有书面的解雇信才能够证明员工确实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得到解雇通知的。雇主在解雇信中无须解释解雇的理由。
另外,雇主还应该特别检查集体公约中(convention collective)或与雇员签署的工作合同中是否赋予试用期间的员工更多的法律保护。如果合同中或者集体公约中曾经规定雇主在试用期间解雇员工需要提前通知或事先面谈的话,雇主也必须遵守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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