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辞职后ASSEDIC 拒发失业救济金,我是否可以对该决定进行抗诉?
问题: ASSEDIC的劳资调解委员会在黄小姐辞职后拒绝向其发放失业救济金。黄小姐可以对该决定进行抗诉吗?
回答:不可以。一般来讲,失业保险金只适用于有从业能力但被动失去职业,并且正在寻找职业的人。但是,劳保部门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辞职列入了可以接受救济的范围内,UNEDIC对这些例外情况作了很明确的限定。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劳保部门对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自由界定。由于法律赋予劳保部门此权力,法院不可以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各级法庭应当以这个规定为前提做出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黄小姐对ASSEDIC做出的这个决定不可以做出抗诉(最高法院社会事务庭2000年6月27日)。
需要注意的是,ASSEDIC在做出拒绝决定的时候要说明拒绝的原因。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原因联系ASSEDIC的有关部门请求重新研究文件。
我被解雇后担任SCI的管理人,ASSEDIC 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发失业救济金?
问题:李先生以前是一家商业经纪公司的经理,不久前被解雇了。他向ASSEDIC申请失业救济金时被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李先生现在担任多家房地产民事公司(SCI)的管理人。请问这一拒绝理由合法吗?
回答: 最高法院曾经对一宗相似案件做出判决:作为SCI的义务管理人,当事人虽然实施一种职业活动,但是在不影响其积极的、持续地找工作的前提下,该当事人有权利享受失业救济金(最高法院社会庭1998年11月10日)。也就是说,李先生是否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取决于两个条件:首先,他必须是SCI的义务管理人,也就是说,不收取任何报酬;其次,他要有足够的时间用来积极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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