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海外雇佣,请坚守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太太是2003年来到法国的新华侨。虽然已经年近40而且法语水平也仅止于勉强应付日常生活,但是孙太太凭着在手工刺绣方面二十多年的成熟技巧,在 2004年11月2日成为阳光公司的员工(CDI),主要负责高档服装的刺绣加工。在签全法文书写的CDI合同的时候,孙太太曾经向经理要求是否能有个中文翻译的版本,以便自己好好审阅其中的条款,然而经理果断回绝说,所有人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也不可能有中文版本。

没过多久,阳光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尤其是前期的各种债务问题一时间凸显出来,公司的运转出现了很大的问题。2005年的3月初,孙太太被通知休假。自此,她就再也没有收到公司的工资单和应得工资。

2005年6月11日,阳光公司由当地的商业法院裁定其变卖资产以偿还债务。随后,在2005年6月21日,孙太太正式收到了一封由清算代理人发出的解雇信,原因即为公司的经济问题。

孙太太这下才开始着急,公司要关门了,那自己那几个月的工资找谁要去?她找到公司经理,要求支付其自2005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而经理则指出了合同上的一条:无论任何原因,若员工每月开工不足100小时,公司不予以支付工资。

孙太太根本没有好好地读完这份厚厚的雇佣合同,没想到里面会有这样一条,更可气的是,是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工作任务才造成现在的局面的。于是她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认为,阳光公司在这件事情上负有责任,并代理孙太太向法院提出上诉。他指出,合同中对员工以任何原因造成的开工不足就不予支付工资的条款,存在着有意欺诈员工的嫌疑。同时该公司法人在面对外国雇员翻译合同的要求时,也有明显的欺瞒态度。根据《劳工法》第121-1条要求阳光公司赔偿其自2005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

而阳光公司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雇佣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就决定了一切。

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并研究了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之后判定,阳光公司在这件事情上负有责任,必须赔偿孙女士自2005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共计7392,48欧元;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其上诉费用2816,72欧元

提醒: 《劳工法》第121-1条:雇佣合同是属于公共法律条款范畴,其各项条款和具体内容由签约各方共同审核通过,并以书面形式用法文书写。

如果该职业必须用外语书写而没有相应的法语,那么在雇佣合同中必须用法语对其做出相应的解释。

如果雇员是外国人,那么在书面合同中,需要根据雇员的要求把雇佣合同的内容翻译成改雇员的母语。这份雇佣合同的两个版本必须完全一致,且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有任何差异,只有以外籍员工母语书写的雇佣合为准。

雇主不得在雇佣合同中拟定让员工蒙受损失的条款,否则视为违反本项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1134条:所有合法拟定的协议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协议内容只有在各缔约方彼此同意,或是由法律特别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被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被各缔约方有诚意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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