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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星期一

离职后果的重与轻

X先生是出生在法国的华裔,从小接受法国教育的他比很多华人华侨都更加地融入法国社会,然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他,依然在法国吃了亏。

X先生在卡尔卡松市的旅游办公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好运气,成为了该旅游办公室的第一把手。然而几年之后,X先生发现他更希望从事中法贸易,再加上周围有很好的人脉资源,他终于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趁着四十不到的年纪去闯一闯。于是,2002年,X先生向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提出辞职请求。

然而这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久久不下达批准回复,而按捺不住的X先生就私自离开了工作岗位。

2002年10月9日,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把X先生告上了劳资调节法庭。

旅游办公室方面认为:X先生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负责人,却私自中止合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是有别于一般公共机构的行政人员的,他的辞职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他的擅自离职要根据公共法进行严格处理。

而X先生方面却坚持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辞职行为,根本没有对方描述的那么严重。

法庭研究了劳工部提交的观察报告,并了解到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没有旅游纪念品出售,属于非盈利单位。因此,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 2231-9条,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是一个属于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旅游办公室内负责整体服务和机构统筹的管理人员,则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另外,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X先生曾经是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的负责人,理应在《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的规范之内。

可见,该案件的关键在于关于在此类机构里人员在编制上是有所不同的:此类机构中的负责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正是这一点,被X先生疏忽了。

最后,法庭做出如下裁决:X先生擅自离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方面提出的相关处罚要求。

提醒: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31-9条,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内的各个人员编制并不完全相同,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其管理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

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法国对辞职有什么规定?

巴黎宋女士问:我于2001年和一个法国人结婚来法,主要在巴黎工作居住。我丈夫今年六月即将退体,退体后决定回他法国南部的老家去安享晚年,一方面是因为那边有自己的房子,可省下巴黎租房的钱,另一方面他喜欢南部的气候和人文环境。我在巴黎是有工作的,虽然收入不高,但总算是自己挣的钱,经济上有一种独立感。现丈夫执意要去南部,作为妻子,看来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跟随他去了。只可惜我必须放弃我现在已从事多年的工作,到南部后是否能找到工作则是个未知数。目前我面临的急迫问题是辞职,我不知法国对辞职有什么规定?我需要办哪些手续?像我这样情况,辞职后能否享受失业金?

华律师答:法国法对企业解雇员工制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即使有合法的理由需要解雇,也必须严格按法律的程序办理,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作解雇无效,甚至被判定无理解雇(licenciement sans cause réelle et sérieuse),而支付巨额的赔偿金。

与此相反,对于员工的辞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限制性规定,则非常少。

如果某员工想辞去目前的工作,他随时都可以提出,且无需说明理由。辞职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电话通知也有效。当然为了郑重和保险起见,我们还是建议采用书面的形式,最好是通过双挂号信的形式向雇主提交辞职申请,以便保留有效的证据。

关于辞职申请应提前多少时间提出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细的规定。但某些行业集体协议(conventions collectives)中则有所规定,故提出辞职时,最好还是打听一下本行业是否存在辞职时必须提前通知的期限。综合各行业集体协议的一般规定和常见的惯例,工人、计时工、按日或按周计薪者,辞职应提前一周通知;一般职员、中等技术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则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即使某行业不存在提前通知的规定,职工在辞职时最好给雇主一定的合理期限,让后者有时间找到替补人员,或完成工作的交接。如果员工突然辞职,对雇主造成损害的,雇主有权利要求赔偿。例如有一位模特儿在预定的表演数小时前突然提出辞职,造成表演会的失败,后来法院认定该模特儿的辞职是过分的 (démission abusive),判令其赔偿雇主的损失。

另外,由雇主出资接受过特殊职业培训的人员,其辞职的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合同的限制,雇主在出资培训前,常常会让有关员工签订一份合同,言明员工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若干年,否则需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即使没有合同的规定,只要是接受过比较重要的培训的人员,雇主都有权要求其提供合理年限的服务。

宋女士可参照以上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做好辞职的准备,尤其应及时书面通知雇主停止工作的日期。

自动辞职者不能享受失业金,但有合法理由者除外。常见的合法理由有如下几种:配偶的工作迁往他地,当事人要跟随而去;未来的配偶工作在他地,当事人要前去成婚和定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欲随父母或监护人移居外地;当事人是企业内暴力、性侵犯、精神折磨行为的受害者;雇主欠发工资;辞职去从事国际志愿者工作。

至于宋女士因丈夫退体要移居外地而辞职的情况,没有被列入合法理由的名单中,估计可以参照配偶工作地迁移的情况办理,不过最好还是向ASSEDIC咨询一下。

2016年7月28日星期四

辞职的自由权

吕先生是早年来法的留学生,毕业之后于1998年9月14日被一家法国名为R的公司作为办公室职员录用。2002年1月31日,吕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向R公司提出了辞职。

R公司接受了吕先生的辞职,但提出:吕先生2001年的年终奖金将被扣除,原因是公司规定如果员工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辞职,必须向公司返还前一年的年终奖金。

吕先生认为公司提出的这一条件非常不合理,因此请律师向人权法庭提出上诉。

法庭上R公司的律师认为:
  • 虽然年终奖金的性质是工资的补充部分,但它的发放还是要取决于一定的条件。2001年12月24日公司在向吕先生发放年终奖金时附送的信件中清楚写出: “这项奖金是R公司自愿向其员工提供的额外酬劳,并无写入合同条款中,是可以取消的。员工在接受此奖金时必须同时接受一项条件,就是如果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辞职,须向公司全部退还这项奖金。”
  • 在本案中,吕先生于2002年1月31日提出辞职,也就是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根据规定R公司有权要求他退还2001年的年终奖金。

吕先生的律师认为:
  • 每年的年终奖金具有持续/固定的性质,是规定必须发放的,并不是根据公司单方面设立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发放。
  • 即使雇主可以将发放奖金建立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也不能因此妨碍雇员辞职的自由权。本案中,吕先生决定于2002年1月31日辞职,就因为R公司规定如果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辞职就必须退还2001年的年终奖金,致使吕先生因为希望得到奖金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辞职,这一规定变相妨碍了吕先生辞职的自由权。因此R公司的这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的,应将此项条件删除。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已建立的契约不能随便更改或者删除,但由于此案中涉及到妨碍员工辞职自由权问题,因此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附加条件必须删除,吕先生有权得到2001年的年终奖金。

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合法契约建立在法律与诚信的基础上,契约的条款不能被随意的删除,除非经过各方的同意或者法律的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