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酒店的酒水证转让的法律规定几经变化。1967年9月3日的法令对于酒店转让酒水证并无规定任何的限制条件。而在2003年,在酒水经营法列入《公共健康法典》中后,立法者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来约束这一行为。例如,酒店只能在一百公里之内购买或转让酒水证。
2007年5月10日的n°2007-794号法令虽然删除了转让中的地理约束条件,但增加了其他限制因素,使酒店酒水证的转让更加规范化。
《公共健康法典》第3332-10条规定了该转让程序。它指明,酒店中第2、3、4 类在原地消费的酒水证,可以不受地理位置限制,在二星或二星以上的酒店中转让。但是,该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酒水不可以直接面向外界经营,且禁止作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因此,转让酒店酒水证虽然不再受地理位置限制,但是必须符合和遵守以下的规定:
- 仅限于2星或2星以上酒店之间的转让, 不带星级或1星级酒店排除在外。
- 酒水经营不可以直接向外界开放。具体而言,就是说,酒吧不可以直接通向外部,必须进入酒店才可以进入酒吧。
- 禁止为酒水经营做任何广告、宣传酒吧的存在及其地理位置。
但是,2007年的法令中并没有规定酒吧严禁向酒店外部人士( 非住酒店人士 ) 开放。实际上,它只是禁止酒店为酒吧经营做广告,而没有禁止其为外界人士提供酒水。
综上所述,刘先生除了不可以做酒吧的广告外,可以向外界人士提供酒水。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2007年有关转让酒店的新法令的实施,某些受保护的地域内禁止设置酒吧。因此,如果酒店经营者想在酒店中设置酒吧,必须首先向警察局询问是否可以在该地域经营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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