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星期二

半工职员也有权享工龄补贴

X太太早年随同家人一起移民法国,一直居住在鲁昂。她供职于法国某百货公司,是该公司的长期雇员(CDI)。X太太自1982年2月9日起就在该公司上班了,主要从事销售工作。1994年公司更名扩张,x太太和更名后的公司,也就是蒂夫公司延续签订了工作合同。

1999年,新任公司人事部经理的弗兰克先生为了留住更多有经验的老员工,在对公司上下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普查之后,宣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老员工实行工龄补贴。这一条在蒂夫公司2000年5月23日的附加文件上有所体现。

同年9月1日,X太太获得了从B等到D等的职称晋级,该职称是国家对服装连锁行业统一规定的,和工薪水平直接挂钩。2004年起,她因为某些原因把工作时间改为半工,作为蒂夫公司的助理销售人员,但继续拥有D类合同。然而蒂夫公司却因此拒绝向她支付2004年1月1日起到同年12月31日的工龄补贴。

X太太觉得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了二十多年,而公司却要克扣她应得的津贴,这是对她的劳动的不尊重,于是,她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律师。

律师就《劳动法》第212-4-5条中就对全工员工和半工员工的平等权益,以及如何计算工龄等做了明确表述,据此X太太完全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X太太向当地的劳资调节法庭提交了诉讼。

律师代理X太太向法庭阐述情况并根据服装零售连锁行业联合公约,1996年7月8日第40条补充条款和2000年5月23日第41条补充条款,要求蒂夫公司对x太太做出如下赔偿:
  • 2004年1月1日到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补贴共计638,25欧;
  • 经济损失1000欧;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赔偿x太太的诉讼费用1000欧。

蒂夫公司的代理律师则提出:
  • 确定x太太的工龄起始时间为2001年1月10日;
  • 驳回x太太方所有的上诉请求;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要求x太太支付其500欧的上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212-4-5条的规定,不仅全工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半工员工也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的获取工龄补贴。

最终,法庭研究了双方辩词和相关材料,并参照了《新民事诉讼法》第15,16和132条,判处蒂夫公司对x太太做出如下赔偿:
  • 从2001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613,25欧元的津贴;
  • 经济损失赔偿共计200欧元;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x太太诉讼费用500欧元;
  • 驳回蒂夫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 212-4-5条的规定,不仅全工员工享有工龄补贴,半工员工也应当根据一定比例的获取工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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