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先生是出生在法国的华裔,从小接受法国教育的他比很多华人华侨都更加地融入法国社会,然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他,依然在法国吃了亏。
X先生在卡尔卡松市的旅游办公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好运气,成为了该旅游办公室的第一把手。然而几年之后,X先生发现他更希望从事中法贸易,再加上周围有很好的人脉资源,他终于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趁着四十不到的年纪去闯一闯。于是,2002年,X先生向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提出辞职请求。
然而这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久久不下达批准回复,而按捺不住的X先生就私自离开了工作岗位。
2002年10月9日,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把X先生告上了劳资调节法庭。
旅游办公室方面认为:X先生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负责人,却私自中止合同,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是有别于一般公共机构的行政人员的,他的辞职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他的擅自离职要根据公共法进行严格处理。
而X先生方面却坚持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辞职行为,根本没有对方描述的那么严重。
法庭研究了劳工部提交的观察报告,并了解到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没有旅游纪念品出售,属于非盈利单位。因此,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 2231-9条,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是一个属于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旅游办公室内负责整体服务和机构统筹的管理人员,则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另外,根据《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X先生曾经是作为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的负责人,理应在《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的规范之内。
可见,该案件的关键在于关于在此类机构里人员在编制上是有所不同的:此类机构中的负责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类服务项目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正是这一点,被X先生疏忽了。
最后,法庭做出如下裁决:X先生擅自离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卡尔卡松市旅游办公室方面提出的相关处罚要求。
提醒: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31-9条,工商行业的公共机构内的各个人员编制并不完全相同,其普通工作人员根据私法进行管理,而其管理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必须根据公共法管理。
《集体范畴内总法典》第L.2213-13条:旅游办公室的职能是由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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