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7日里摩日劳资调节法庭判处GR旅游协会对叶太太做出赔偿,但是同年7月10日,GR旅游协会反驳了该项判决。它提出,里摩日劳资调节法庭没有权利做出该判决,因为协会所在地是在郭赫兹省,并且在里摩日所在的上维安省没有任何的项目和活动。
无奈之下,叶太太找到了律师应对。
法庭上,GR旅游协会认为: 《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不适用于该案。因为所谓的身为劳资调节员 协会的副主席皮埃尔先生,不可能参与到该案的诉讼中。该判决是由多种经营专庭进行评判,而不是农业专庭,也就是说身为农业方面事务调解员的皮埃尔先生不可能对该案施加影响。
叶太太方面则表示,不能接受GR旅游协会的反驳论述,并且要求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索赔1000欧元。律师认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当一个案件涉及到该区域司法部门的政府官员或行政辅助人员时,为了避嫌,诉讼提交人可以在周边相关法院提交申请。该案中,作为图勒市劳资调节法庭农业方面事务的调解员皮埃尔先生,是GR旅游协会前任主席,现任副主席,因此叶太太有权在里摩日的劳资调节法庭提起诉讼。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不适用于该案,GR旅游协会不能用反驳的方式而应该用上诉的方式来做进一步起诉。
法庭讨论后认为,GR旅游协会质疑里摩日市劳资调节法庭的法定权限,觉得叶太太无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在里摩日市提出上诉。然而,这个质疑不能成为无权能抗辩。并且当劳资调节法庭判决GR旅游协会败诉之后,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法院尊重败诉方对原法庭裁定再次诉讼,但是必须采用上诉的方式,而不是反驳的方式。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只针对无权能抗辩的案件。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 不接受GR旅游协会提出的反对里摩日市劳资调节法庭2006年6月27日的决定要求;
- 维持里摩日市劳资调节法庭的原判决;
-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处GR旅游协会支付叶太太750欧的赔偿;
- 判处GR旅游协会支付开支。
律师提醒: 《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只针对法庭的无权能判决的抗辩。被告方质疑《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适用于该案,没有抗辩法庭的无权能判决,当他仅限于反驳该项他所质疑的判决的时候,他无权运用《新民事诉讼法》第91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47条:当一个案件涉及到该区域司法部门的政府官员或行政辅助人员时,为了避嫌,诉讼提交人可以在周边相关法院提交申请。在相同的情况下,被告方或诉讼双方也有权要求把案件提交到某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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