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是旅居法国马赛的华侨,在GY公司的制鞋工厂里工作。方先生为人大方热情,在同事之间颇受好评。
近十年来,GY公司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日益加剧,公司运营陆续出现了一些困难。当别的员工还在木然地拿着那份不高不低的工资时,他已经隐约感觉到公司的好景不长了。果然,在2005年冬天的时候,GY公司强制要求每位员工自动申请在2005年12月24日到次年1月1日期间的假期,或带薪或不带薪。
年关将近,公司不但不为员工增补薪贴,反而雪上加霜地要求每位员工申请放假(带薪或不带薪),好让工厂在此期间停产关门,以减轻公司负担。
这个年,GY公司的每位工人都没有过好。
之后,方先生在同事们的请求下多次和雇主商议,是否能给员工们一些补偿,然而始终没有得到公司管理层的积极答复。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律师。律师了解了情况后表示愿意帮方先生和他的工人兄弟讨一个说法。
于是方先生以及他的两位同事Y先生和Z先生联合委托律师在劳资调节法庭上提出GY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关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关系,要求雇主GY公司一次性赔偿以上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分别为:方先生49225欧元,Y先生44725欧元,Z先生40777欧元,以及每人200欧元的损失赔偿,并要求GY公司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他们诉讼费用每人800欧元。
GY公司则认为:方先生和他的同事们向公司索要2005年12月24日到次年1月1日期间的工资和损失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工厂关门期间,他们或是得到了带薪假的待遇,或是他们自愿要求的不带薪假期,并要求法庭驳回员工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
法庭研究了双方论证之后认为GY公司本应该预见到需要关闭工厂一段时间,并把相关事宜尽早地通知每个员工。同时根据“雇主不能强加给雇员不带薪的休假,而他只能负责管理员工的带薪假安排。”的法律规定,GY公司必须对员工度假申请的不负责审批事件负责。因为公司同意了所有的员工提交的在此期间的度假请求。
同时,GY公司清楚它的员工不可能在工厂关门期间不获取所谓的假期。因为员工在它的要求下已经向当局申请部分失业救济金。而GY公司将下属工厂关闭并没有经由大区劳工管理部门同意。
因此,法庭讨论后认为GY公司是其员工假期管理不当的责任人,因此判处雇主GY公司一次性赔偿这三名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分别为:方先生49225欧元,Y先生44725欧元,Z先生40777欧元,以及每人200欧元的损失赔偿,并要求GY公司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他们诉讼费用每人 800欧元。同时,判处GY公司支付法庭开支。
律师提醒: 法国法律对工作规范和时间的规定指出:“雇主不能强加给雇员不带薪的休假,只能负责管理员工的带薪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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