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失业后在一个协会里做全职工,ASSEDIC 是否可以据此取消我的失业保险金?
问题:孙小姐失业有一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她一直在一个协会里做全职。请问ASSEDIC可以据此取消孙小姐的失业保险金吗?
律师回答:可以。要想享受失业保险金,当事人的自愿服务不可以影响其“积极寻找工作” 这一行为,并且这一自愿服务必须是无偿的(劳动法第351-17-1条)。譬如说协会的全职常务主管,是属于全职的义务活动,虽然实施的是无偿服务但影响了其“积极找工作”这一行为,所以该当事人不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我身体不好,ASSEDIC 是否可以以我没有积极寻找工作为由取消我的失业救济金?
问题:前不久ASSEDIC以李小姐无法证明正在积极地寻找工作为由取消了李小姐的失业救济金。但是,李小姐现在人已不再年轻,健康状况也不是很好。她现在该怎么办?对于该决定李小姐应该到哪个法庭进行诉讼呢?
律师回答:李小姐应该首先对此决定向警察局进行申诉和向内政部进行上诉,然后在行政法院对此决定进行上诉。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积极寻找工作”这一行为的界定应该是具体的,不仅要看行为的性质和数量(譬如说是否进行过职业培训﹑求职面试等),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个人状况(比方说年龄﹑身体状况等)。李小姐可以收集证据,以其身体状况为由推翻ASSEDIC的决定。
我失业后在配偶的公司里工作,ASSEDIC 中止了我的失业救济金,我该怎么办?
问题: ASSEDIC调解委员会决定中止向郭先生发放失业救济金,并且要求他返还以前收到的部分。理由是他们认定郭先生在其配偶的公司里从事了职业活动,而且没有如实向ASSEDIC申报情况。郭先生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在当事人能够证明他在其配偶的公司里从事的是一种 “义务的﹑有期限的﹑ 基于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帮助行为,而不是职业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ASSEDIC所作的决定做出反驳(最高法院社会庭2000年5月30日)。郭先生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他可以向大事法院对ASSEDIC的决定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取得救济金,与此同时,郭先生还可以要求获得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的赔偿。但需要说明的是:郭先生必须要出具证据证明他没有进行虚假申报,而且他在其妻子公司里从事的行为是义务的并且该行为的实施没有取代一个员工的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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